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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19   |   访问次数:80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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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1〕2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1月13日全国岁末年初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强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决定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21年1月15日开始到2021年4月底结束。

  二、检查范围

  正在实施的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2020年以来已竣工验收并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面,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单位资质、采矿许可证及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经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复。

  (二)安全设施建设施工方面,重点检查建设、施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应急处置预案等是否健全完善并贯彻落实,“三项岗位”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和操作证是否齐全有效并持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是否配备并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是否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日常安全检查;检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挂靠资质”、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情况;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施工、监理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与施工单位签订《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否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方面,重点检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规定,施工、监理、验收评价单位资质及验收专家组人员资格是否符合要求,验收评价报告结论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结论是否与现状相符等。

  四、检查分工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整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2月10日前);盟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中央企业所属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及辖区重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旗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对辖区内其它所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2021年3月31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重点盟市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重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抽查(2021年4月30日前)。

  五、有关要求

  (一)落实责任立即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栖霞市五彩龙公司笏山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认真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切实落实专项检查责任。各盟市、旗县应急管理部门要由主要或分管领导带队,抽调精干专业力量或聘请相关专家,编制检查方案,立即组织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及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对专项检查不重视、走过场的地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将在全区进行通报批评。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姑息迁就、放任不管,未按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严厉查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边采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建(产)整顿。

  (三)强化外包单位安全执法。要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等有关规定,重点查处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将外包单位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问题;重点查处外包单位资质挂靠、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非法分包、转包等问题。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停建(产)整顿。

  2021年1月1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