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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1-25   |   访问次数:746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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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扶持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0〕5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近年来,我区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明显改善,运输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出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但由于农村牧区客运点多线长、客源分散、安全隐患大,农牧民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依然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更好满足广大农牧民群众安全、经济、便捷出行需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扶持我区农村牧区客运发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发展农村牧区道路客运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牧区客运具有普遍的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公益性,是保障广大农牧民群众“行有所乘”的民生服务,是一项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是持续推进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载体,是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纽带。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农村牧区道路客运的重要意义,把加快发展农村牧区客运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融合发展、服务群众、安全经济”为原则,进一步巩固全区具备条件建制村100%通客车和城乡客运一体化的工作成果,完善农村牧区客运扶持政策,鼓励主要苏木乡镇建设集客运、物流、商贸、邮政、快递、供销等多种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站,加快促进农村牧区客运从“通得了”向“通得好”转变,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农村牧区客运服务体系,为交通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城乡融合发展提供有力的运输服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农村牧区客运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布局、人口分布、道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农村牧区客运发展规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农村牧区客运站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方便农牧民群众乘车出行的要求规划建设用地,落实对农村牧区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农村牧区客运站利用率。要结合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农村牧区客运站建设和客运线路、运力投放及城乡客运协调发展,推进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完善农村(牧区)客运价格体系。农村牧区客运班线和城乡公交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具体价格由各盟市、旗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确定。要着力做好运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随意涨价、乱要价等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牧民群众合法权益。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涉及农村牧区客运的收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村牧区客运经营者负担,确保客运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优化农村牧区客运许可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方便运输企业、社会资本进入农村牧区客运市场的措施和办法。各级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服务,依法依规简化农村牧区客运经营各种审批流程和证件办理、审验程序及手续,并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

  (四)建立农村牧区客运财政补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客运事业发展纳入本级公共财政预算。除按国家规定发放农村牧区客运燃油补贴外,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对农村牧区客运车辆运营的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农村牧区客运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对已投入运营的苏木乡镇农村牧区客运站,自治区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3万元;对承担农村牧区客运功能的旗县(市、区)客运站,自治区按年度给予运营补贴20万元,如仍不能保证运营,由盟市、旗县(市、区)再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对享受农村牧区客运补贴政策的经营者,要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照许可规定提供农村牧区客运服务的,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或未经同意擅自停业、歇业、中止运输服务的,或违反农村牧区客运票价管理规定、扰乱正常客运市场秩序的,取消运营补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牧区客运发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本地区农村牧区客运发展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各旗县(市、区)发展农村牧区客运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严格补贴发放。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农村牧区客运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兑现工作。农村牧区客运补贴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虚报、谎报或截留、挤占、挪用运营补贴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强化考核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从严查处非法客运经营和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开展农村牧区客运服务质量信誉考评,不断提升农村牧区客运服务质量,更好地服务农牧民群众出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