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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非煤矿山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3-16   |   访问次数:270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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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关于印发非煤矿山202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应急字〔2021〕22号

各盟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非煤矿山2021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3月2日

  

非煤矿山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以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抓手,着力管控重大风险、整治重大隐患,不断强化安全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努力为建党100周年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牢记初心使命

  1.牢固树立“两个至上”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以“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工作是大事”的极端负责工作态度,充分发扬“钉钉子”精神,脚踏实地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2.坚持做到“两个根本”。组织学习观看《生命重于泰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安全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学习形式,拓宽学习载体,提升学习效果,把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作为贯彻落实效果的检验标准。

  3.牢记初心使命。要认真履职尽责,勇于担当负责,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同安全风险隐患、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要以出不起事故的紧迫感、以保障员工生命安全的责任感、以提升矿山整体安全水平的使命感,以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幸福感,提振信心信念,增强勇气锐气,牢记初心使命,扎实做好当前工作。

  二、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从严落实主体责任

  4.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矿山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内容,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清单及考核标准,明确所有从业人员应承担的具体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全方位、全覆盖、全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考核机制,推动各个岗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5.重点落实企业主要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矿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应急救援“五到位”。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每月至少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在“五一”“十一”“两节”“两会”等关键时间节点要在岗在位,主动带班下井盯守现场,发现隐患解决问题,确保生产安全。

  6.强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加强监督考核,确保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要严格落实师傅带徒弟责任,确保新上岗员工作业安全。要强化爆破作业、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供配电作业、安装检修、提升运输等特殊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安全措施,严格双人上岗制度,一人作业一人监护,严防引发事故。要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安全员、班组长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作业程序、安全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三、深化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7.组织开展重点矿山专家会诊。制定专家会诊工作方案,组织对入井人数超过30人或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开展专家会诊,逐矿形成会诊报告,加大整治攻坚力度。

  8.加大整合整顿关闭力度。持续推动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法定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非煤矿山,以及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煤矿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推动相互之间影响安全的地下矿山、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露天矿山进行整合,力争全区整合整顿关闭40家以上非煤矿山企业。

  9.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持续推进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等8部门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工作实施方案》各项措施落实。制定出台《尾矿库闭库销号管理暂行办法》,推动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进行排尾作业、停用时间超过3年或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完成闭库治理并销号。继续深入组织开展尾矿库“头顶库”综合治理,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案,采用闭库销号或升级改造、尾矿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治理,原则上2021年底前完成治理任务。

  10.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大力推动所有尾矿库建立完善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实现对主要运行参数的在线监测和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进一步健全完善人员定位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健全完善地压监测系统;边坡高度超过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堆置高度200米以上的排土场健全完善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在线安全监测系统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信息平台互联互通。

  四、扎实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重点时段专项检查,集中整治重大隐患

  11.强化突出问题集中再整治。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矿产资源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继续扎实推进铁、有色金属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重点强化矿山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现场督查检查,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12.强化外包工程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发包单位将外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未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以包代管”、转嫁安全生产责任,将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发包超过3家承包单位,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按上限实施处罚;对矿山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具备矿山安全管理能力且未按期整改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

  13.扎实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深刻汲取山东烟台栖霞市笏山金矿“1·10”爆炸和招远市曹家洼金矿“2·17”火灾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关于立即开展全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检查的通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组织对所有生产矿山、在建矿山进行全覆盖安全检查,做到高风险矿山自查自改、上级企业检查下级矿山、市县监管部门督查矿山“三个百分百”,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惩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集中解决一批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一批安全生产条件不合规的矿山。

  14.严格复工复产验收。节后复产复工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制定《复产复工验收工作方案》,成立复产复工验收组织机构,组织对各主要生产系统进行全面安全隐患排查,落实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关键生产环节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得到全面彻底消除。要将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报送属地应急管理部门,由应急管理部门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矿山企业复产复工验收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具备复产复工条件的方准予复产复工。

  15.及时开展汛期安全专项检查。针对汛期安全生产特点,督促矿山企业对地表防洪、井下(坑下)排水、尾矿库排洪系统进行全面自查,组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地下矿山存在塌陷区导水和淹井风险、尾矿库存在漫顶、溃坝和泄漏风险、露天矿山存在坍塌和滑坡风险的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五、强化非煤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大力提升安全保障水平

  16. 建立完善双重预防控制体系。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形成安全风险清单,制订完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严密管控安全风险。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程,实现隐患排查、登记、治理、报告、销账闭环管理。推动建立完善企业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并与应急管理部门信息平台联网。

  17.发挥二级标准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管理办法,加大二级标准化现场核查和动态达标抽查力度,发现达不到二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矿山企业,严格按程序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标准化企业含金量。充分发挥二级及以上标准化企业示范带动作用,持续规范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健全标准化达标体系,促进动态达标和达标升级,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18.组织开展“三敬畏”“反三违”活动。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及时制定活动方案,教育引导矿山企业员工敬畏生命、敬畏法规、敬畏职责,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遵章守纪自觉性。

  19.推动安装矿山“电子封条”。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部署,在长期停产、停建和正在实施关闭的非煤地下矿山安装“电子封条”。通过安装摄像机、图像分析终端、电子锁等设备,并与全国通用的智能监管平台联网,实现对关键地点、关键设备的远程监控。

  六、强化爆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严格行政许可审查

  20.严格爆破、动火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严格爆破、动火、受限空间、吊装和高处作业、检维修、临时用电、压力容器以及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按程序审批,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及时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办《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严禁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严禁不具备资质条件的电焊(气割)工入井动火作业;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必须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

  21.严格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处罚处理。深入贯彻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混乱、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边采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停建整顿。严格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现场监督核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通过验收。

  22.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审查。强化安全现状(验收)评价报告抽查和安全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中介机构严厉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一律不予许可。加大委托安全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业务指导,及时纠正偏差,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七、强化执法力量建设,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

  23.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加强执法机构和人员力量建设,配齐、配强非煤矿山专业执法人员,按照统一部署配置执法服装,配齐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努力打造“拉得出、打得赢”的行政执法队伍。

  24.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通过集中培训、调训、执法互查、案例教育、案卷评查等形式,强化能力素质锤炼,逐步提升执法质量。

  25.严格非煤矿山安全执法。全面推行“三位一体”执法检查方式,推广“启动会+现场检查+总结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全过程在场”“监督检查+专家”执法模式。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执法+教育”等手段全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