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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财税金融驰援力度 为小微企业战“疫”保驾护航

选稿人员:郑菲   |   发布日期:2020/2/17 10:27:10   |   浏览次数: 705


  保持经济平稳运行与社会和谐稳定,需要财税金融政策的大力支持。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月14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关部委负责人介绍了加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支持力度情况、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情况。


  小微企业享受多项税费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会上表示,针对小微企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可以分成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现有的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区分企业规模,所有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享受,包括2019年实行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在内,制度性、长期有效的税制改革都会惠及小微企业。


  第二个层次是单独针对小微企业的特殊政策安排。去年实施了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政策,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税收优惠选项中,有一项是在50%的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王建凡表示,各地顶格实施了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大量小微企业还在继续享受优惠红利。另外,针对小微企业免征42项中央级行政事业收费以及免征水利建设基金、文化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收也作出特殊安排。具体来看,一是金融机构取得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人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三是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金融企业计提的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另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5%,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2月5日以后我们发布的针对疫情防控的有关政策中,实际上很多政策也是小微企业享受的份额比较大。”王建凡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继续关注政策实施情况,在落实好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对各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及时研究政策预案,关注中小企业在疫情中面临的困难,准备好政策预案,帮助企业缓解经营困难,促进恢复生产生活秩序,保持经济平稳运行。


  保障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精准落地


  专项再贷款发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不少地方已经有信贷资金落地到企业。那么,3000亿元的专项再贷款如何确保精准对接疫情所需呢?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彭立峰在会上回应称,按照目前的工作机制,全国性重点企业名单由发改委、工信部提供,重点省份的企业名单由地方报两部门备案后提供给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收到名单后,将立即转发给银行,要求银行去找企业,快速与名单内企业对接。


  同时,也将名单发放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求分支机构务必与每一家企业直接建立联系。没有对接上银行的企业,人民银行要协助其与银行监理联系,实现名单内企业全覆盖。


  在此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简化流程,提高效率,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应贷尽贷、应贷快贷”。对政策把握不准的,要及时反馈,立即研究回复,做好全流程的跟踪服务指导工作。


  在规范再贷款的使用方面,彭立峰表示,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优惠利率贷款的全流程进行严格管理,包括明确重点企业的筛选标准和报送流程,规范重点企业名单管理。要求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人民银行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专项再贷款使用情况。财政部对中央财政贴息安排进行监管。审计署加强审计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发现企业挪用资金的,提前收回贷款,剔除出重点企业名单,追究责任。银行套取再贷款资金的,提前收回再贷款,取消其发放优惠利率贷款资格。


  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表示,针对目前的现实状况,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企业降低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现金流面临困难的企业,银行要和企业合理协商还本付息的方式,避免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等额外成本,让银行和企业共渡难关,同舟共济。同时,监管机构鼓励倡导银行践行社会责任,在自身财务可承受的范围内,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小微企业适当减收一段时间的贷款利息,并坚决杜绝银行在贷款中对小微企业乱收费的行为。



  “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监管政策必须要体现它的灵活性和弹性。我们要求各地方银保监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突破常规、精准施策的原则,鼓励大胆创新。我们将及时总结各地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推广。”李均锋表示。


  在谈到监管政策的具体安排上,李均锋强调了四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在贷款分类上,因疫情影响出现贷款逾期的,在一定的延缓期限内还款不计入不良贷款、不影响小微企业信用记录。第二,允许银行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的容忍度,对受疫情影响比较大的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可以再提高一些。第三,进一步落实尽职免责要求,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不能还款的,应视为不可抗力,银行对经办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该免予追究责任。第四,对小微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良贷款、形成损失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地简化内部认定手续,加大自主核销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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