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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征集2026年厅市联动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暨呼和浩特市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 新能源领域项目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6-05-29   |   访问次数: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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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征集2026年厅市联动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暨呼和浩特市

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 新能源领域项目的通知

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强化厅盟(市)协同联动,支撑重点产业创新发展,根据《2026年厅盟(市)联动提升创新能力项目实施方案》(内科合字〔2026〕21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关于申报2026年厅盟(市)联动提升创新能力项目的通知》(内科合字〔2026〕23号)要求,结合我市产业实际,现面向全市征集2026年厅市联动提升创新能力项目暨呼和浩特市科技重大专项生物医药、新能源领域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

  (一)支持方向要求

  项目支持方向为自治区和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链、新能源产业链,已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或重点工作任务计划等,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

  (二)申报单位要求。

  1.项目牵头单位应为呼和浩特市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中央、自治区驻呼企业,注册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含)前。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人才团队和科研基础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善的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牵头单位原则上应是项目任务主要完成单位,鼓励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科技型企业牵头联合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 企业等,以产学研用合作方式共同实施项目。

  3.申报单位生产和经营情况良好,需提供近 3 年(2023 年、2024 年、2025 年)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成立不足 3 年的,需提供成立以来报送税务局的企业年度财务报表,2025 年全年及申报截止日最近月份的所有月份财务报表以及研发经费投入情况。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会计账中有关研究开发会计科目或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研发支出辅助账等。

  4.申报单位应设立科研助理岗位,鼓励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

  5.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三)申报项目要求

  1.项目研究内容应重点聚焦解决制约地区和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问题,开展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聚焦适用性好、创新性强、成熟度高、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的科技成果,推动经济社会效益显著、产品附加值高、产业带动能力强的科研成果应用研发。项目研究成果应当具有创新性,且应当落地应用示范,实现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项目主要考核指标应为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以及关键部件、实验装置 / 系统、应用解决方案等标志性成果的研究开发及应用,以及人才团队培育情况。以论文发表作为主要研发目标的项目不属于本次申报范围。项目所形成的核心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应归内蒙古自治区独有或共有。

  3.同一单位的同一内容或相近内容项目不得通过变化项目名称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不得跨计划类别重复申报。对于在以往财政资金(含其他部门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机构(如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其他省市自治区等)资助项目基础上提出的新项目,应明确阐述创新点。

  4.单个项目执行期不超过 3 年,原则上自治区、市财政对单个项目的支持资金额度共计不超过200 万元。申报企业应具备资金配套能力,自筹资金额度不低于自治区、市两级财政支持经费总额,且出具配套资金承诺书。自筹资金来源可包括企业自有资金、银行信贷、创业投资、债券融资、资本市场等,其中企业自有资金不得低于 70%。企业自筹资金全部来自于牵头企业的,由牵头企业提供近 3 年财务报表等其它财务资料;自筹资金来自于牵头企业和其他参与企业的,匹配资金企业均需分别提供配套资金承诺书,均提供近 3 年财务报表等其它财务资料,且牵头企业自筹资金占比不得低于 50%。

  5.联合申报项目须提供联合申报协议。项目参与人所在单位非牵头单位的,均视为合作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明确各单位任务分工、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有效期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签字和签署日期等。

  6.申报单位提出的科研任务须与项目申报经费相匹配。财政科技资金严格按照项目实际需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原则上区外参与单位经费不得由财政科技资金支出,由区内申报单位自筹资金中拨付。

  7.项目成果能够在我市落地。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在签订任务书前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所有以人体为研究对象、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科学研究,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

  (四)项目负责人要求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要研究人员,须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投入到项目中。项目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1966 年 5 月 12 日以后出生),项目负责人(两院院士除外)将在项目实施期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由项目申报单位出具能确保项目可履约实施的承诺函(如返聘、延迟退休等)。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如聘用非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的,须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材料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3.已承担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2 项及以上在研项目的,不得申报(自然科学基金、自治区级以上创新平台、科技领军人才团队等项目负责人不在限项范围内),原则上已承担自治区科技突围工程或科技创新重大示范专项项目且未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同一人作为项目负责人,本批次最多可申报 1 个项目。

  4.鼓励有能力的 45 周岁(含)以下青年科研人员、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项目。

  5.政府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五)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要求

  1.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研诚信管理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信用领域 “黑名单” 记录。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人的申请资格负责,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和弄虚作假。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相关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内容等,严格遵守学术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同时将研究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项目以不同的项目类别由不同的申报人或者申报单位提出,不得将已获资助的项目重复提出申报。如发现信息不实、重复申报等违反科研诚信行为,将取消当年申报及项目立项资格,并视情况纳入科研失信记录。

  2.所有申报单位和项目人员应遵守科技伦理准则。拟开展的科技活动应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涉及科技部《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国科发监〔2023〕167 号)第二条所列范围科技活动的,应按要求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提供相应的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材料。

  二、申报材料报送要求

  (一)各旗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综合保税区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征集和推荐工作。市科技局只受理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发展实际,认真审核把关后,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择优推荐。每个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项。

  (三)请各归口管理部门于6月1日17:00前,将项目申报书以及项目信息汇总表扫描件(加盖公章)和Word版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合作科邮箱hhhtkjhz@163.com。

  三、申报咨询

  (一)业务咨询

  农牧业与社会发展科技科    王嘉繁 0471-6621295

  高新技术产业创新科        刘鑫颖  0471-6373683

  科技合作科               纪  宏  0471-6621287

  (二)预算编制

  科技资源统筹科            张  芳  0471-6621292

  (三)科研诚信

  政策法规与监督科             张重庆  0471-6621293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5月26日

  来源: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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