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盟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防范基金风险,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经办服务质效的通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审核效率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持续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提速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需审核完毕,审核不通过的要及时准确向失业人员说明原因及处置方式。失业人员再次申请的,经办机构应当重新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优化工作流程
各地要积极推进失业保险金申请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在自治区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未上线运行前,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线上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后,通过现有方式判断失业人员是否办理失业登记,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要及时告知失业人员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办理失业登记。对于通过人社服务大厅综柜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要同时引导帮助失业人员现场办理失业登记,确保失业保险金申领一次办、一窗办、马上办。在确认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及时进入失业保险金审核程序,按照规定时间予以审核发放。待自治区智慧就业服务云平台上线后,自治区将及时开发相关线上接口,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与失业登记集成办理。
三、强化生活保障
各地要加强大龄失业人员保障,做好过渡人员政策衔接。对2024年12月31日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含续发)人员,领金期满(核定续发)时距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以下简称改革)实施后的法定退休年龄超过1年,但距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年的,经本人申请,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改革实施前法定退休年龄,待遇期满后不再次续发。
四、明确代缴方式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统一办理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代缴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对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原因导致无法统一办理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告知原因,并经本人申请,向其支付领金期间未成功代缴但本人已实际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本医疗保险缴费年度结束或领金期满后,通过人社综合柜台窗口提交缴费票据等材料进行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应代缴金额予以返还,返还金额不得高于当地代缴标准;个人实际缴纳费用低于当地代缴标准的,按实际返还。
五、妥善处理争议
失业人员因用人单位认定停保原因为本人意愿主动离职或其他等原因,而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可由原用人单位通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提出申请,上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及变更停保原因的情况说明,或者由需要变更停保原因的个人通过人社部门综柜窗口提出申请,上传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证明)或劳动仲裁(调节)书、法律文书等,受理后由养老保险公共业务或失业保险业务人员审核办理,实行初审、复审、终审审核机制,审核权限由各盟市、旗县人社部门按原业务办理权限申请。对于受理后仍无法变更的,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金保工程软件需求平台提交运维工程师后台给予变更,变更后符合条件的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保障失业人员基本权益。
六、加强证书审核
参保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持证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经办机构要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方式进行审核,相关证书应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可查询。对于参保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要确保证岗相适,应由职工所在企业提供盖章的证岗相适材料,内容包括职工所在岗位、所考证书与岗位的关联必要性等。对于企业内部评价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批量报送经办机构备案,职工申请可使用统一的证岗相适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无需提供相应材料。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对技能提升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补贴发放金额快速上升等异常情况及时预警。发现同一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短期内集中发放证书、参保地或领金地以外所获证书领取技能提升补贴等疑似违规情形的,应及时联系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重点核查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七、加强风险防控
各地要持续做好基金风险防控工作,严肃查处骗取套取、虚报冒领、重复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同一用人单位职工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数占用人单位参保总人数比例过高、连续缴费不足3个月申领失业保险金、跨省重复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情形,加强比对核查,并随时监测系统风控规则,发现漏洞及时反馈。不法中介机构招揽失业人员短期参保骗领失业保险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罚款,涉嫌欺诈犯罪的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八、畅通申诉渠道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托综合柜台窗口、业务咨询电话或12333 人社咨询热线,高效受理失业保险金申请服务咨询、投诉、建议和在线办理指导等诉求,建立“接诉即办”机制,及时了解问题建议并妥善处置。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设置失业保险业务“办不成事”反映窗口或岗位,持续提升服务效能。
各地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行动,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经办流程,强化部门联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推动待遇直达快享,切实提高参保职工和失业人员获得感和满意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5年3月11日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