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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 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9-17   |   访问次数: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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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关于做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 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标创发〔2025〕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教育厅(教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标准化人才培养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相关工作部署,加强兼具专业能力和标准化知识技能的高素质人才教育,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决定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现将试点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模式

  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是充分调动产学研各相关方积极性,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重要举措,主要目标是通过在标准化教育教学设施较为完备、标准化师资条件较为优越、特色专业优势较为明显、积极性较高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开展试点,培养一批产业发展急需的既有专业知识储备又熟练掌握标准化知识技能的复合型人才。试点主要有以下模式:

  (一)公共教育培养模式。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国际标准化基础知识等公共选修课程,提升学生对标准化理论与方法的认知,培养具备基本标准化理念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才。试点期间,面向全校所有专业开设不少于3门标准化公共选修课程,课程总分不少于3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40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2年。

  (二)专业教育培养模式。结合专业特点开设标准化基础理论、基础知识课程和相关专业标准化专门课程,推动学生理解标准化在行业场景中的实践路径,培养专业与标准化能力深度融合、能运用标准化方法解决专业问题的复合型人才。试点期间,开设标准化相关的专业课程不少于4门,其中专业必修课程不少于2门,课程总分不少于6学分;或开设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微专业”,开设标准化相关课程不少于6门,课程总分不少于10学分。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5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

  (三)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依托双学士学位人才培养项目或标准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培养兼具深厚专业底蕴与前沿标准化视野的高素质人才。试点期间,按照《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的要求,选择1个及以上专业开设“标准化+专业”双学士学位项目,或1个及以上标准化相关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开展试点。学生人数累计不少于20人。试点周期不超过4年。

  鼓励各地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联合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共同申报和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工作,将标准化实践教学、标准化实训项目等纳入培养方案。

  二、申报条件

  试点主要从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中产生:

  (一)具备开展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工作能力的法人实体单位。

  (二)具备相应的人才培养条件,具备开展标准化课程教学的相关师资资源、培养计划等基础。其中,申请“多类型学位培养模式”试点的单位须已开设标准化相关双学士学位项目或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三)能够提供试点开展所需经费、空间和政策,具有相应的激励政策、组织机制、资源投入等教育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开展联合申报的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需明确可为试点提供的标准化实践或实训资源。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在试点周期内为试点覆盖所有学生提供标准化实践不少于1次,或开展标准化实训项目不少于1项,或讲授标准化课程不少于1门。

  三、申报程序

  试点依照组织申报、审核推荐、评估发布等程序产生。

  (一)组织申报(2025年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员有意愿的、符合条件的中央部门直属高校、本科院校和高职(专科)学校积极申报试点,并积极协调做好联合申报工作。各申报单位如实填写《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附件1),在2025年9月30日前将盖章纸质文件一份提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申报材料应内容详实、真实准确、突出特点。

  (二)审核推荐(2025年10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征求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场监管总局推荐,于2025年10月20日前提交《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和《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附件2)的盖章纸质文件各一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每个省份推荐试点院校原则上不超过10个。

  (三)结果公布(2025年11—12月)。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选择预期成效高、推广意义大、操作性强的试点单位予以公示,公示后共同公布首批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试点建设以优化教育方式为出发点,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落脚点,不设机构、不增编制、不发牌照,充分发挥各相关方现有资源,培养兼具专业知识和标准化技能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二)试点建设以高等学校为主申报和实施,同时支持标准化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积极主动参与试点工作,形成产教融合、科教融汇的工作合力。

  (三)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为试点单位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加强课程设计、师资培养、实践实训方面的指导帮助,营造积极稳健的良性发展环境,稳步推动试点建设工作有序开展。

  (四)试点单位在试点工作完成后应开展自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试点单位自评价结果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组成专家组开展试点验收工作。

  联 系 人:胡恢洵  付春

  联系电话:010-82262930  82262651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司

  邮    箱:huhuixun@samr.gov.cn

  附件:

1.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申报表

2.全国专业与标准化教育融合试点推荐汇总表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2025年9月7日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