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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9-01-16   |   访问次数:16649    |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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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1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的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十届六中全会精神,适应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本着能放则放、应落尽落的原则,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逐步建立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户口登记制度。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

  (一)允许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居住地或就业地落户。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居住地或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二)全面放开农村牧区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落户限制。

  1.农村牧区考入自治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在入学时或就读期间将户口迁入就读院校集体户。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就(创)业地或者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2.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迁移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三)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取得国家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取得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可以在内蒙古自治区大中小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四)全面放开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限制。对在同一城市、建制镇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的农村牧区籍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依照本人意愿,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原则,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在现实际居住生活城市、建制镇申请落户,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五)放宽投靠类落户条件。具有设区市市区、县级市市区、旗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六)呼包鄂城市群实行户口通迁制度。贯彻落实《呼包鄂协同发展规划纲要(2016-2020年)》,鼓励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推进呼包鄂城市群户籍同城化改革,促进呼包鄂城市间人口自由流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户籍居民,依照本人意愿,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条件在呼包鄂三市中心城区及建制镇镇区申请迁移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居住年限等其他条件的限制。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市区要按照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实际,及时调整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统一城市群户籍准入标准,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

  三、畅通落户通道,为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一)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除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外,申请人有自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应当在房屋登记地登记户口,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

  (二)优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在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的基础上,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推行自治区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自治区范围内迁移户口,不需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在符合迁入地户口准入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直接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落户材料,办理迁移落户。

  四、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落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重要任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落实。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出台的户口迁移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切实解决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问题。自治区公安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工作跟踪评估、加强指导,确保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把握推进方法。户籍制度改革是关系民生的重大工程。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质量,使户籍制度改革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城镇化进程相适应。严禁为了追求落户数量,采取定指标、下任务等简单方法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得以落户数量作为考核地方政府、部门的依据。各地在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坚持尊重意愿原则,严禁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严禁未经本人同意直接为个人、整户或整村整社统一办理迁移落户,凡违背农村牧区居民意愿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落实工作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04号)和本意见设置迁移落户条件,不得附加其他落户条件,特别是不得采取购房、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工作态度,在咨询答复、接待受理工作中为申请人提供准确、热情、周到的服务,坚决杜绝“冷硬横推”,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四)开展政策宣传。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在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中全面深入地宣传户籍制度改革各项政策。基层干部要深刻理解把握相关政策,准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消除疑虑,真正使群众知晓、参与和支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确保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同时废止。

  2019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