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7-29   |   访问次数:1129    |  来源:  
字体: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政办发〔2022〕43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企业、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精准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有关要求,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对首府“走在前、作表率”总体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建设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贡献首府力量。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基础测绘。

  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市域内跨旗县区的重点区域监测,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测绘空间基准的建立与维护、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含城市开发边界内1:500比例尺地形图、旗县开发边界1:2000地形图)、基本影像图的获取(市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市级),市级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开发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基本影像图的获取(旗县区、开发区)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建立与维护(旗县区、开发区)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及辖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旗县区人民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级负责市级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工作,组织编制全市范围内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工作,组织编制本辖区范围内的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完善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与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旗县区国土空间规划和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监督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编制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开发区及以下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市级与旗县区、开发区共同落实的任务等,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开发区落实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市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上级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旗县区、开发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自然保护地质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天然林及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国家与自治区重点陆生动植物保护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自然保护地质建设与管理,其他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主要包括:旗县区级自然保护地建设和管理,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矿业权价值评估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跨旗县区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市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事项,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县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中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全市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统一组织实施的中央投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项目所需地方配套资金,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性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重点区域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等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及应急测绘保障工作,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监管,跨旗县区和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旗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旗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旗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及其他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确认为旗县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旗县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自然资源领域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委托,对旗县区、开发区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督察等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市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察整改、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各类自然资源领域专项督察、建设项目实测图核验等事项,市辖区其他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市辖区、开发区自然资源领域卫片执法检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区、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区、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将落实市委、市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旗县管辖的自然资源领域违法案件的执法检查、卫片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挂牌通报、督察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旗县财政事权,由旗县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旗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旗县区、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市级与旗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履行支出责任,强化资金保障,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三)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旗县区、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统筹推进,确保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规范、高效运行,推动全市自然资源领域各项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和预期成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