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的意见
内政发〔2024〕3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完善就业优先政策,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机制,现就深化就业领域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八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以全面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加快塑造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化人力资源,不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逐步形成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结构更加优化、人岗匹配更加高效、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的局面,为自治区办好两件大事、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内蒙古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与就业促进协调联动
(一)树牢就业优先导向。将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建立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生产力布局就业影响评估机制,促进就业政策与产业、投资、外贸、消费、金融等政策协调联动。优先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提高第二产业就业比重,扩大第三产业就业容量。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主动承接资金、技术和产业转移,打造新的就业集聚区和就业增长极。
(二)培育就业扩容提质新动能。聚焦打造北方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深入挖掘数字经济领域就业岗位,拓展数字经济就业新空间。围绕发展低碳循环经济、生态环境治理等绿色产业,加强用工服务对接,促进就地就近就业。用好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发展健康、养老、文旅等产业,催生银发经济新的就业增长点。
(三)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高标准打造国家、自治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促进人力资源有效匹配。注重在招商引资中引进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促进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一批复合型高层次人才。
三、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
(四)培养符合市场需求的高素质人才。各盟市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分层次分类型分领域人才需求预测机制,定期编制发布人才需求报告和人才需求目录。紧盯市场需求优化调整院校现有专业、培育交叉融合专业,提高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契合度。跟踪调查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对就业质量不高的专业给予红黄牌提示,并相应核减办学资源配置、减少招生计划安排。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全面推行“工学一体化”、“双元制”等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到2027年高技能人才占技能人才比例提高到35%左右。
(五)促进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围绕产业布局发展技工教育,在职业教育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技工院校建设。根据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制度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职业学校序列。允许企业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组建一批行业性、区域性技工教育联盟(集团)。
(六)畅通技能人才发展渠道。深化“技能内蒙古行动”,健全产业工人等各类群体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双向比照认定,挖掘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新职业序列。健全以全区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的“1+N”竞赛体系,加强竞赛集训基地建设,加大技能人才选拔力度,落实表彰奖励政策。
(七)加大技能强企支持力度。围绕招商引资项目、新落地企业和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引导企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加强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指导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评聘工作。对企业建立的劳模工匠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指导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保证60%以上的经费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
四、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八)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深入挖掘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基层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社会工作、司法辅助、科研助理等就业岗位。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分专业、分行业、分产业的招聘活动。建立就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有效衔接。完善就业实习见习制度。将留学回国人员纳入就业创业政策支持范围。
(九)做好退役军人就业服务保障。完善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体系,强化“教育培训+拓岗就业”。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嘎查村(社区)党组织成员。鼓励优秀退役军人到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到中小学任教,各地在制定中小学教师招聘计划时,可面向退役军人单列计划,并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相应放宽年龄限制。
(十)拓宽农村牧区劳动力就业增收空间。开展重大项目、重点企业用工需求调查,通过产业发展和用工服务促进农牧民就地就近就业。构建京蒙、沿黄省区、西部省区、东北三省一区和盟市间“4+N”劳务协作联盟,拓宽农牧民外出就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建筑、维修、家政、餐饮、物流、新职业新业态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打造“职业技能培训+劳务”品牌。对进城农牧民工及随迁家属开展新市民培训,促进农牧民工融入城市。整合村级劳动保障协理员、社会救助协理员队伍,加强农村牧区就业、救助服务。
(十一)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救助。加强数据信息共享比对,精准识别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广泛搜集适合援助对象的城乡社区岗位、灵活就业岗位,实施部门联动分类帮扶。发挥好公益性岗位兜底作用。完善就业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联动机制,落实低保渐退、就业成本扣减等政策。
(十二)优化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环境。深化“创业内蒙古行动”,加快构建创业支持体系,开展创业指导大师室创建工作,持续优化创业政策环境,促进灵活就业,规范平台企业用工和成立工会等工作。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推进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工作。建立新就业形态一站式调解机制,推动劳动纠纷一体化解。
五、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三)提高就业公共服务可及性。将基层就业公共服务融入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范畴,纳入基层民生保障服务事项。联合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打造“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完善服务事项清单和经办规程,保障劳动者在常住地、就业地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推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技能培训机构信息联通、服务融通,形成政策宣传、职业指导、技能培训、岗位推介、跟踪回访全链条就业服务机制。
(十四)推行数字赋能的就业公共服务模式。加快推进全区统一的就业服务平台建设,配备岗位智能匹配信息化设备,推广“大数据+铁脚板”就业服务模式。集中打造政府部门主导、市场机构广泛参与的求职招聘线上平台,促进供需高效匹配。加快推进电子劳动合同全覆盖。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公安、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实现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六、加强劳动者就业权益保障
(十五)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党委领导的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共同参与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队伍建设,配齐配强行政执法、矛盾化解力量。健全就业歧视救济机制,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做好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法律援助等工作。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完善招聘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持续整治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严厉打击欠薪欠保、违法裁员、虚假招聘、“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十六)促进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评估机制。引导企业建立健全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制度。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企业薪酬调查,构建多领域、多层次、多类型的信息发布制度,按年度发布企业薪酬调查信息、企业和分行业工资指导线。
七、凝聚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工作合力
坚持党对就业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政府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体系。建立各部门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责任清单和就业岗位归集发布机制。将就业工作作为旗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按有关规定开展就业工作表彰。健全高质量充分就业指标体系和统计监测体系,组织开展高质量充分就业评估。加快建设就业失业监测预警体系,落实企业规模性裁员减员及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2024年12月9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