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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

 发布日期: 2025-01-08   |   访问次数:39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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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科发〔2024〕80号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现将《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6日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财政厅关于《实施细则》通知


关于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是落实《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的重要措施,旨在通过财政科技资金奖补支持,推动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升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一、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程序提出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名单及拟支持额度。负责预算申请、通知发布、立项确定、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预算下达和拨付、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三)归口管理单位包括各盟市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校、科研院所等,负责日常监管,监督项目经费使用、配套条件落实并承担科技厅、财政厅委托管理相关事宜。

  (四)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负责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资金规范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资金用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预算管理,加强单位研发投入统计归集,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配合做好财务审计、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依法据实组织编制项目申报书,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资金。

  二、支持事项

  (一)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完善分类奖补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申请对象

  在自治区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3.支持内容

  以企业最近一个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测算基数,对于最近连续两个年度都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照研发投入增量给予企业最高10%的后补助支持。单个企业年度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500万元,少于1万元的不予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在科技厅官方网站联合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企业申请。盟市科技局组织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提出补助申请。

  (3)审核上报。盟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参考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等基础信息,对所属地企业补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综合审查,确定拟补助对象与补助金额,汇总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4)补助下达。自治区科技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盟市上报的补助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提出补助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补助金,抄送自治区税务局。

  5.资金用途

  企业将后补助资金重点用于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等的研发活动,及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后补助资金符合现行财税政策规定中不征税收入的,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企业应对后补助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二)高新技术企业奖补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

  2.支持对象

  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即通过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支持内容

  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科研经费奖励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文件,确定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三)内蒙古科技创新专板挂牌企业后补助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2.申请对象

  首次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科技创新专板优选层或上市层挂牌的科技型企业。以前年度已获得奖补资金的企业,或该企业主体重新注册或更改企业名称重新挂牌的企业不再享受奖补。

  3.支持内容

  对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上年度挂牌企业给予奖补,每年度奖补一次,每家挂牌企业一次性奖补30万元。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挂牌企业推荐。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组织尽职调查、挂牌评审等相关程序,完成内蒙古科技创新专板挂牌手续,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科技厅报送挂牌企业名单和奖补申请。

  (2)资格审核。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复审,确定年度奖补企业名单。

  (3)组织公示。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挂牌企业奖补名单在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经费下达。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抄送自治区党委金融办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

  5.资金用途

  奖补资金应当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金融、企业上市培育和科技创新等相关工作。不得用于支付各类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及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开展与科技金融和科技创新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科技领军企业奖补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梯度培育机制。

  2.申请对象

  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

  3.支持内容

  对首次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经相关程序,给予不低于300万元科研项目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发布关于组织科技领军企业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科技领军企业按照要求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书及按照厅内项目申报要求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4)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立项支持,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由企业凝练技术攻关方向,用于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五)企业科技特派员奖励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行动,对服务绩效突出的特派员给予奖励。

  2.支持对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各盟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认定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依托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各类创新服务的企业科技特派员。

  3.支持内容

  (1)根据盟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务,给予各盟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费支持。

  (2)对上一年度考核优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0万元经费支持。

  (3)对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科技特派员给予3万元经费奖励,支持企业科技特派员与服务企业联合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制定印发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企业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方案,明确各盟市年度重点工作及任务目标。

  (2)各盟市科技局按照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考核方案要求,制定盟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上一年度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企业科技特派员绩效考核工作,将盟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年度实施方案和年度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各盟市报送年度实施方案、年度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进行审核确认,提出经费支持方案,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及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1)支持各盟市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经费由盟市科技局根据盟市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统筹调配,用于科技特派员的培训与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人员深入企业服务等经费支出。

  (2)年度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奖励经费由获奖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进行支配,用于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

  (3)年度优秀企业科技特派员奖励经费给予企业科技特派员本人。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高区、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和基地,打造沿黄科技走廊。建设蒙东科创中心。提高民营企业获得创新资源的公平性,支持民营企业承担科技创新任务,在优势民营企业布局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

  2.支持对象

  (1)获批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2)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

  (3)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加速器。

  (4)绩效评估优秀的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3.支持内容

  (1)获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后补助。

  (2)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后补助。

  (3)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加速器的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后补助。

  (4)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和4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获批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文件。

  (2)备案为国家众创空间的文件。

  (3)获批为国家级创新加速器的文件。

  (4)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5.资金用途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和众创空间后补助经费要用于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规划建设咨询、公共(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平台建设、调研培训、聘任创业导师、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举办科技成果对接和推介会、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创新创业活动相关支出,以及房租、中介服务、天使或创业投资、入驻企业绩效、大学生创业指导等补贴。

  (七)国家平台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1000万元以上科研项目经费,对特别重大的平台实行“一事一议”,每年最高给予1亿元支持。

  2.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

  3.支持内容

  (1)对于已经获得批复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基地,根据建设需要“一事一议”确定年度支持额度。

  (2)对于已经获得批复建设的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建设方案连续5年给予资金支持,区内单位牵头建设的每年不低于2000万元,区内单位参与联合共建的,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特别重大的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3)对于新批复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连续5年每年给予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八)国家平台培育政策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培育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平台。

  2.申请对象

  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范围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牵头组建单位。

  3.支持内容

  纳入自治区重点培育范围的国家实验室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额度。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牵头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请依托单位和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年度实施方案》,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九)自治区平台支持政策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规范建设内蒙古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自治区级平台。

  2.申请对象

  获得批准建设的内蒙古实验室、自治区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3.支持内容

  (1)新批复建设的内蒙古实验室,按照批复的内蒙古实验室建设方案或有关要求连续5年每年给予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2)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建立稳定支持机制,重组建设或新批复建设的实验室给予每年1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0-100万元分类支持。

  (3)新批复建设的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200-300万元分类支持。

  (4)新批复建设的自治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万元支持,3年定期评估后根据评估结果给予50-100万元分类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牵头建设主体围绕建设目标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或项目任务书等,报请依托单位和归口主管部门审核后向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提出申请。

  (2)自治区科技厅审核《年度实施方案》或项目任务书等,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攻关、开放性课题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培养引进、科研仪器购置与开放共享、中试基地建设等科研相关活动。

  (十)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支持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展政策先行先试改革,积极争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依托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区、农高区、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和基地,打造沿黄科技走廊。建设蒙东科创中心。

  2.申请对象

  国务院批复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认定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3.支持内容

  (1)对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5年每年给予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2)对新获批的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有关要求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

  (3)对首次进入全国排名前60名或年度排名在历史最高排名基础上提升5位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

  (4)积极创建呼包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获批后自治区按照有关要求连续5年每年分别给予呼包鄂三家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00万元以上资金支持,5年后根据运行评估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及支持额度。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报送支撑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相关要求。

  (2)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高区按照要求编制实施方案,经所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报送实施方案进行咨询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4)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高区按照专家论证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所在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以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名义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5)自治区科技厅审核方案确认后,会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资金。

  (6)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高区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自治区科技厅备案。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重大科研攻关任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等科研活动。

  (十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后补助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2.支持对象

  (1)科技部批准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2)自治区科技厅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

  3.支持内容

  (1)对批准设立的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5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2)对批准设立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给予2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提出建设需求。对于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符合布局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盟市,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经报请地方政府同意,提出示范区建设需求和建设思路。

  (2)制定建设方案。地方科技主管部门编制建设方案,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由地方政府报送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调研咨询,提出对建设方案的编制意见。

  (3)启动示范区建设。对满足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成熟的地方,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支持示范区建设。地方政府按要求启动建设,加强建设方案任务落实和考核评价。

  (4)监测评估。示范区设立各具特色的建设指标体系,引导建设方向和目标任务。每年12月底以前,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将示范区年度建设情况书面报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示范区建设期满前,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总结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整改、撤销或后续支持等事项。

  (5)示范推广。示范区凝练提出可供复制推广的若干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科技部或自治区科技厅对示范区建设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向全国或自治区示范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行先试政策与经验模式,发挥示范区的辐射带动效应。

  5.资金用途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示范区相关建设,培育建设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载体,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网络,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等。

(十二)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后补助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支持建设科研中试基地、概念验证基地、实验实证测试基地等。

  2.支持对象

  自治区概念验证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

  3.支持内容

  (1)对新备案的概念验证平台给予5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概念验证平台给予100万元后补助资金支持。

  (2)对新备案的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对绩效评价优秀的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150万元和100万元后补助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发布备案和绩效评价通知,确定申报单位、绩效评价对象、自评报告模版等。

  (2)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平台按照备案程序进行申报,按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绩效评价通知要求进行自评,向盟市科技局等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

  (3)归口管理部门对中科研中试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平台提交的申报材料、自评报告进行初审后报送至自治区科技厅。

  (4)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对会议评审为备案或者优秀的科研中试基地、专业化技术研发与中试公共服务平台、概念验证平台开展现场实地核查,并根据实地核查结果确定备案或评价等级。

  (5)自治区科技厅经会议研究后在科技厅网站对备案结果或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公布绩效评价结果,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1)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中试公共服务平台后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中试基地和中试公共服务平台相关建设,搭建技术服务网络、培育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培养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人才,购买技术研发与中试设备、公共技术服务仪器设备。

  (2)概念验证平台后补助资金支持资金用于概念验证平台自身建设和提供概念验证服务、项目支持等。

十三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职业经理人奖励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鼓励和支持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人才培养基地和绩效突出的职业经理人给予一次性支持和奖励。

  2.申请对象

  (1)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2)国家级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

  (3)经备案的技术经纪人/经理人。

  3.支持内容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后补助支持。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内累计促成技术转移转化交易金额超过100万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认定文件和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年度工作绩效,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奖补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条件建设、调研培训、对接服务、举办科技成果推介活动、技术经纪人/经理人培养等。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的补助由所在服务机构兑现给个人或团队。

  (十四)支持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完善竞争性支持和稳定性支持相结合的投入机制”,“支持现代农牧业、生物育种、生态环境、新能源、新材料等具有比较优势的学科领域加强基础研究。”

  2.申请对象

  (1)获得科技部批准建设的国家级野外观测研究站。

  (2)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研究站。

  3.支持内容

  (1)对于已获得科技部建设批复的国家级野外观测研究站,连续五年每年给予100万元资金补助。

  (2)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自治区野外观测研究站分别给予每年50万元、30万元资金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国家级野外观测研究站。围绕野外站建设及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凝练具体科研项目,编制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科技厅履行相关立项程序,审定后确认立项,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

  (2)自治区野外观测站。科技厅定期组织自治区级野外观测研究站考核评价工作,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野外观测研究站给予后补助支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1)科技部建设批复的国家级野外观测研究站补助资金用于科学研究项目,提升野外站创新能力。

  (2)自治区野外观测站补助资金用于开展野外观测、项目研究、人才培养、人员绩效、培训交流、科研设施与仪器维修维护和开放共享等相关费用支出。

  (十五)支持“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积极融入“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推动建设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2.申请对象

  获得科技部批准建设(认定)的国家“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

  3.支持内容

  对争取到国家批准建设(认定)“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依托单位,自治区财政根据建设类型、领域、规模、攻关方向等,给予30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国家认定文件和“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年度工作绩效,确定年度奖补名单,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奖补资金分配方案。

  (2)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支持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3)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开展国际前沿科技领域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

  (十六)支持科创飞地建设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支持区内创新主体与区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科技研发和产业应用“双向飞地”。依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支持科创飞地建设。

  2.申请对象

  (1)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建设单位(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

  (2)自治区内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

  3.支持内容

  (1)政府主导型科创飞地首次备案后,按照上年度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绩效情况给予支持,主要支持额度为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落地自治区科技项目投资额的5%、开展引才活动经费的20%,以上支持额度可叠加,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事业单位自建型科创飞地按照建设方式分别给予支持:“飞出平台”首次备案后,依据上年度非财政支持研发经费投入的30%,对其自治区申报单位给予经费支持;“飞入平台”首次备案后,结合飞入地支持情况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落地的“科创飞地”给予经费支持。支持经费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对已建科创飞地每3年考核一次,给予综合绩效评估优秀的100万元奖补经费,每个科创飞地绩效评估奖励不超过2次。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建设与备案管理工作指引(暂行)》备案要求的单位填报科创飞地备案信息,经过推荐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至自治区科技厅。

  (2)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拟备案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创飞地”名单,通过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备案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正式予以备案。

  (3)自治区科技厅根据科创飞地运行情况,提出支持经费方案,对支持名单在自治区科技厅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人才团队建设,以及培育科技型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成果转移转化等活动。

  (十七)支持科普能力提升建设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加大科学技术普及力度,壮大科普人才队伍,建好用好各类科普阵地。

  2.申请对象

  (1)自治区科普阵地,包括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2)旗县科技事业单位。

  3.支持内容

  支持已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旗县科技事业单位,发挥科技资源、科普场馆和人才优势,面向社会积极组织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打造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科普示范品牌活动,开展科普培训、展览展示、科普沙龙、农技推广、科技志愿服务示范活动等主题科普活动,每个项目支持10-15万元不等,每年支持20-30个项目。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发布通知。

  (2)自治区级科普示范基地、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技小院、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及旗县科技事业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围绕科普工作开展,科普能力提升的目标和任务,凝练具体科普项目,编制实施方案,报请属地盟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至自治区科技厅。

  (3)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组织评审论证后,择优提出支持方案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实施方案提出的科普相关活动,自治区科技厅将组织专家验收。

  (十八)国家科技奖获奖项目奖励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广泛宣传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先进经验和科技工作者担当奉献的典型事迹,着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崇尚科学、敢为人先的社会氛围。

  2.申请对象

  (1)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

  (3)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

  3.支持内容

  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金额度的5倍给予科研经费和奖金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各有关单位及个人,从《国务院关于****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下发之日起60日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个人或组织)将相应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心。

  (2)需提供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单位的账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收据;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开户银行及账号。

  (3)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确认后,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组织或者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奖金额度的五倍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和奖励,具体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十九)支持承接承担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积极争取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给予足额配套经费支持。

  2.申请对象

  上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自治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3.支持内容

  对上年度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或课题的单位,自治区按照国家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给予最高20%科研经费支持,支持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项目有配套经费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配套支持。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自治区科技厅发布申请通知。

  (2)申请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提出申请经费支持额度,并提供获得国家开展的科技项目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立项、项目资金拨付等证明材料,以及支持经费拟开展的科研项目材料。

  (3)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自治区科技厅复审,提出支持建议,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20%科研经费支持要用于单位科技创新项目、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配套资金支持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

  (二十)支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1.政策依据

  《意见》规定:推动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将其作为各类平台的重要考核指标。

  2.申请对象

  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基础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统一管理的自治区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单位。

  3.支持内容

  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管理单位给予不超过50万元补助。

  4.申请材料及程序

  (1)科技厅建立大型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机制,面向管理单位开展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2)科技厅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提出预算安排建议,会同财政厅下达资金。

  5.资金用途

  开放共享服务后补助资金,管理单位可用于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应用技术、升级改造、检测方法等方面的开发研究与应用创新研究、维修维护、人员绩效、培训交流和服务平台建设与维护等开放共享工作相关的费用支出。

  三、监督管理

  (一)获得《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支持资金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违反科技项目管理规定、违反财政管理制度等不良信用行为,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绩效考核评估、认定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及的管理机构、承担单位、依托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及其相关科研人员、工作人员等各类主体,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科技厅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定期组织对相关任务进展、运行等情况开展考核评估,及时向相关部门、单位反馈考核评估结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