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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力推进2025年农牧业机械报废更

 发布日期: 2025-04-03   |   访问次数:38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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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关于加力推进2025年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内农牧机发〔2025〕188号

各盟市农牧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实施好2025年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5〕3号)要求,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50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补充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65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基础上,经商自治区商务厅,就加力做好2025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补贴范围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扩增至27类。在《补充通知》明确规定的15类基础上,新增水稻抛秧机、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粮食干燥机(烘干机)、色选机、磨粉机,犁、中耕机、割草(压扁)机、旋耕机、耙(限圆盘耙、驱动耙)、粮食输送(提升)机等12类。

  二、提高补贴标准

  继续执行《补充通知》关于提高报废补贴标准相关政策。报废水稻抛秧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不超过3万元。报废并更新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植保无人机,按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以上3类机具设备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同种类新机具设备为前提。对于尚未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范围的田间作业监测终端,按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确定更新补贴标准。各类机具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三、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2025年加力扩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25〕279号)等要求,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配套资金下达各盟市,用于支持老旧农牧业机械报废补贴和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以及田间作业监测终端、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植保无人机新购置补贴兑付。

  补贴资金由盟市农牧部门向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需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农牧厅关于优化惠农惠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直达机制的通知》(内财农〔2025〕82号),实施盟市财政提级发放到户到卡。

  盟市要管好用好支持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的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坚持“边申请、边办理、边拆解、边结算”工作机制,7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具核验,补贴申领“即受即办”,争取做到农牧民报废补贴申领“只跑一次”办结,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优化补贴申领和资金兑付流程。按照自治区农牧厅《关于“农机四项补贴”序时实施和结算兑付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5〕153号)要求,建立序时实施和结算兑付机制,加快结算频次,将结算兑付资金额度与实施使用资金序时比提到60%以上(5月底)、70%以上(6月底)、80%以上(7月底)、90%以上(8月底),11月底达到95%以上,12月封账前基本达到100%。各级要紧盯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自治区将适时启动定期调度,对推进不力、结算兑付慢的地区进行通报。

  四、强化政策实施保障和监管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坚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尽快转发本通知,指导旗县抓好落实。一是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通知》(内农牧机发〔2024〕711号)要求,立足便民利民和提高效率,做到“应报废、尽补贴”。二是加强农机报废回收和拆解体系建设,加快受理并公布农机报废回收和拆解企业,鼓励建立老旧农机“一镇一站”回收点;无农机报废回收和拆解机构的旗县,由旗县农牧部门专题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加快培育回收和拆解网点布局。三是创新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机制,执行回收和拆解环节分离,探索建立报废农机回收机构拆解非燃油动力老旧农机机制,有意愿的地区由旗县农牧部门制定方案,经盟市农牧部门审定,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后实施。四是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紧盯机具回收、机具核验、报废拆解、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严厉打击信息造假、以小充大报废、一机多地报废、单机多次报废、废件拼机报废等骗补套补行为。鼓励实行“属地报废、异地拆解、属地注销”联合监督机制。五是加大政策宣传和解读,切实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六是加强跟踪评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处理,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五、工作要求

  本通知明确的扩大报废补贴范围、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各盟市须按相关要求定期报送工作进展、资金使用情况等。请于2026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的政策实施情况(含资金安排数、申请录入数、实际兑付数、报废更新台套数等),报送自治区农牧厅农牧业机械化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财政厅农牧处。

  联系人:

  自治区农牧厅           田文昊  0471-6652284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朱大玮  0471-6659279

  自治区财政厅           蒙  可  0471-4193189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刘丽军  0471-6946449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2025年新增)

  2.内蒙古自治区农机报废补贴额一览表(新增)部分机型新增档次

       附件下载: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力推进2025年农牧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