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实施办法(修订)》(国知办发服字〔2024〕19号)要求,为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布局全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是指围绕自治区和区域发展战略,面向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情报机构、行业组织、生产力促进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以知识产权普惠服务为基础,培养发展特色服务能力,为高价值专利、知名商标品牌、优质地理标志培育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支撑,助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前瞻布局。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备案和统筹管理。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备案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拥有专业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工作团队,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人员和若干兼职人员。团队人员应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掌握知识产权基础业务知识,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能力。
(二)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具备针对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一个或多个知识产权类别开展线上或线下服务的能力,能够利用知识产权基础信息资源为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
(三)具有适合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的场地、网络环境、硬件设备、系统软件等基础设施,应当具有自建、购买或租用的知识产权数据库和信息检索分析工具等。
第六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材料包括:
(一)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相关工作制度。
备案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服务机构应当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备案的服务机构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推荐部门提交备案材料。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作为推荐部门。
(二)材料初审和推荐。推荐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名单确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备案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服务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发布名单。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在官方网站公布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基本信息和服务事项清单。
第九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期满按照有关通知要求申请续期,每次续期三年。
第十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机构的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和主要服务事项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需及时通过所在地推荐部门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报备。
第十一条 对备案成功的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将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
第四章 网点建设
第十二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新媒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探索开展个性化、差异化、数字化服务。
第十三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提供下列基础服务:
(一)知识产权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窗口等渠道开展知识产权政策、知识产权业务、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等相关咨询服务。
(二)知识产权信息查询检索服务。充分利用各级各类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公共服务产品,提供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查询和检索服务。
(三)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服务。通过展览、讲座、论坛、公开课、出版物等形式,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传播公益性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成果,推广优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和典型案例,培养提升科研人员和在校学生知识产权素养和实务技能,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第十四条 鼓励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开展下列特色服务:
(一)重点产业知识产权信息分析服务。开展知识产权战略咨询、产业检索分析、行业发展态势研究、知识产权风险预警、区域或行业知识产权数据统计分析等,服务政府决策,助力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强链增效,为区域创新发展提供服务支撑。
(二)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通过产学研专利技术帮扶支持等形式,深度挖掘中小微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布局、维权、风险防范、转移转化等服务,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和创新能力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产品,促进中小微企业实现以专利产业化为成长路径的内涵式创新发展。
第五章 保障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应加强对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建设保障和宣传推广,组织人才培训和网点交流,开展网点培育,组织路演推介、入园入企等公共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鼓励各网点间,以及网点和其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构间,加强交流协作和资源分享,跨领域、跨区域开展协同服务、业务交流、课题研究等。
第十七条 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由所在地盟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汇总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对于在备案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名义开展与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无关的商业经营活动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终止或撤销备案,三年内不得再提交备案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直属单位、自治区级和盟市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骨干节点、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等已纳入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的机构,不需要进行自治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备案。
第二十条 本指引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