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25〕130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我区人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7月25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检查裁量基准
1.对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1设立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内蒙古自治区就业促进条例》
1.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3检查内容
就业促进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1.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情形。
四、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情形。
五、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列举的行为。
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列举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擅自举办(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情形。
八、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情形。
九、 是否存在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情形。
十、 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情形。
十一、 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
十二、 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情形。
十三、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情形。
十四、 是否存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情形。
1.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1.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2.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2.1设立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
2.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3检查内容
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
2.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情形。
四、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或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情形。
六、 是否存在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延迟缴纳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违反《企业年金办法》的情形。
八、 是否存在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情形。
九、 是否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十、 是否存在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或虚假诊断证明、收取当事人财物的情形。
十一、 是否存在从事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确认工作的组织或个人提供虚假确认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或病例、收受当事人财务的情形。
十二、 是否存在个人隐瞒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并获得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情形。
十三、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形。
十四、 是否存在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拒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情况的情形。
2.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2.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3.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3.1设立和实施依据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3.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3.3检查内容
遵守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法律法规情况。
3.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情形。
四、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情形。
六、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的情形。
八、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用人单位、劳动者从事违法活动,以欺诈、暴力、胁迫等方式开展相关服务活动,以开展相关服务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九、 是否存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举办现场招聘会活动、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情形。
十、 是否存在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或者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的情形。
十一、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情形。
十二、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情形。
十三、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情形。
十四、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情形。
十五、 是否存在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情形。
十六、 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情形。
十七、 是否存在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情形。
十八、 是否存在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情形。
十九、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情形。
3.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3.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4.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4.1设立和实施依据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4.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4.3检查内容
职称评审工作开展情况。
4.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 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情形。
四、 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情形。
六、 是否存在评审专家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八、是否存在《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规定的监管情形。
4.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4.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5.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检查
5.1设立和实施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5.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3检查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开展情况。
5.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违纪违规行为:
(一) 携带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座位,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 经提醒仍不按规定书写、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试信息的;
(三) 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四) 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 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 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 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的;
(八) 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电子化系统设施的;
(九) 未按规定使用考试系统,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 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 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 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 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 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 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一) 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应试人员在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方面,是否有下列行为:
(一)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六、是否存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情形。
5.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5.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6.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接收举报投诉
6.1设立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6.2实施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6.3检查内容
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
6.4检查范围(对象)和标准
一、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情形。
二、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形。
四、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情形。
五、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法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情形。
六、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情形。
七、 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
八、 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情形。
九、 是否存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形。
十、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安排夜班劳动,或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情形。
十一、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情形。
十二、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情形。
十三、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情形。
十四、 是否存在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情形。
十五、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情形。
十六、 是否存在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情形。
十七、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情形。
十八、 是否存在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情形。
十九、 是否存在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情形。
二十、 是否存在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情形。
二十一、 是否存在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情形。
二十二、 是否存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形。
二十三、 是否存在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形。
二十四、 是否存在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情形。
二十五、 是否存在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
二十六、 是否存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形。
二十七、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二十八、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情形。
二十九、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牧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情形。
三十、 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情形。
三十一、 是否存在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情形。
三十二、 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形。
三十三、 是否存在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形。
三十四、 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情形。
三十五、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情形。
三十六、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情形。
三十七、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
三十八、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情形。
三十九、 是否存在用人单位伪造、编造、隐瞒、藏匿工资支付台账或者不依法提供相关工作台账的情形。
四十、 是否存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未通过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上传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及时处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预警信息的情形。
四十一、 是否存在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时将在建项目纳入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监管的情形。
四十二、 是否存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及时将参建单位信息、工程施工许可、工程款支付担保、用工管理、工资发放等信息上传至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情形。
四十三、 是否存在未通过实名制考勤设备如实记录并上传所招用农民工信息化实名制考勤情况的情形。
6.5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6.6检查频次上限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检查对象,每年1次。
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