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2-20   |   访问次数: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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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和浩特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12月11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呼和浩特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为气象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现将《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修改背景

  《办法》是对《呼和浩特市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修改,原《办法》自2003年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呼和浩特市地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了建设项目防御雷电灾害的能力,对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和防雷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和监管发生重大变化,原《办法》很多内容与国家改革要求和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已经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亟需调整和完善,主要原因如下:

  (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气象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迫切需要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气象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防雷减灾工作是气象防灾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定《办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全面提高全社会依法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二)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加强防雷检测市场监管的需要

  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防雷行政审批和监管发生重大变化,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文件的要求,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许可要件发生显著变化;二是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中对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职责划分进行了调整,将防雷检测市场全面放开,加大了防雷安全监管职责;三是国家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对中介清理、审批时限、要件清理等事项提出了更高要求;四是《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根据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需和上位法保持一致。

  (三)加强全市防雷监管工作,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

  我市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气象灾害频发,雷电灾害是仅次于干旱、暴雨洪涝的第三大气象灾害,每年均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记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雷电灾害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影响越来越大,各级领导、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防雷减灾工作越来越关心、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及监管涉及住建、气象、电力、水利、交通等十几个部门,需更加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

  综上,《办法》不仅落实了新的改革精神,也充分结合我市防雷工作实际,优化了防雷许可工作,切实解决了防雷重复许可、重复监管等问题,明确了相关部门对防雷安全的监管职责,落实了雷电灾害防御责任。

  二、《办法》出台过程

  2023年11月,根据《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关于报送2024年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建议项目的通知》(呼司通字〔2023〕72号)要求,呼市气象局对《旧办法》涉及内容提出初步修改建议。2024年3月,呼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决定将《办法》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2004年8月联合市司法局赴江西省萍乡市、广东省中山市等新出台雷电灾害防御管理法规规章的地区进行立法专项调研,学习立法中新的举措,进一步充实《办法(草案)》内容。期间,市司法局组织对《办法》进行多次集中研讨和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上级部门、市级各有关部门、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编写组综合各方意见,再次进行修改,11月5日召开呼市气象局党组会议,一致通过《办法(送审稿)》。12月11日经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5年2月8日起正式施行。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不分章节,共设25条,旨在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防雷减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明确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义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和保险等方面工作内容,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建设要求,防雷工程质量安全责任、维护和检测等内容,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活动和监督执法管理等行为,以及规定行政责任等内容。

  四、《办法》解决的重点问题

  (一)优化立法总体思路

  原《办法》于2003年10月施行,制定时间距今已有21年有余,其中许多条款的规定已经明显不适用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办法》转变了立法总体思路:

  一是转变立法目的。规范防雷工作范围由单一的“为了加强防雷工程设计审核、跟踪质量检测及竣工验收工作”转变为“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不仅体现了防雷减灾相关部门职能的转变,也使修改后的《办法》更能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目前亟待通过立法解决的领域,如对雷电灾害管理、雷电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进行重点细化规定,确保立法内容具备可操作性及针对性。

  (二)进一步厘清部门防雷监管责任

  雷电灾害防御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强、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气象、住建、电力、交通、应急、通信、旅游等10余个部门均承担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职责。《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明确了市和旗县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其中第五条和十四条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工程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第十五条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九条规定各负有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职能的部门建立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共同做好全市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三)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防雷检测市场于2016年下半年全面放开,鼓励有资质的社会机构从事防雷检测活动,气象部门依法承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的监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检测行为在防雷安全管理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防雷检测市场,《办法》第十六条至十八条明确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义务。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明确气象主管机构的防雷安全监管职责,即开展防雷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细化检测活动的监管方式,增加通报条款。建立防雷安全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数字化监管方式。

  (四)充分发挥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指导效能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了需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和评估时间,解决了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时间阶段不确定问题。

  (五)明确防雷安全重点单位责任

  《办法》第十条明确要建立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名录及动态管理机制,第十一条规定了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六)鼓励推广应用雷电灾害保险

  第十三条增加雷电灾害保险推广和应用内容。明确鼓励购买雷电灾害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场所,可在承保区域内对发生雷电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救助费用等保障,深入推进“气象+保险”模式建设。

  下一步,呼和浩特市气象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与承担雷电灾害防御相关职责的部门共同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防御雷电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政策解读联系人:张回园   联系电话:0471-4925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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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