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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呼和浩特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 2023-07-25   |   访问次数:80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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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呼和浩特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保护耕地相挂钩,进一步完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9〕5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3〕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区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2023年我市开展玉米主产区地力保护提升、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等两项试点工作,提升地力提高产量。鼓励旗县区强化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细化政策发挥补贴效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促进耕地地力保护举措落地,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农场职工)。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对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等耕地上违规种植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各旗县区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总体补贴原则确定,不同旗县区可以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各旗县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各旗县区可以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与支持农民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措施相挂钩,引导农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现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三)补贴试点。

  一是实施玉米主产区地力保护提升和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试点。按照自治区要求,呼和浩特市开展玉米主产区地力保护提升和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两项试点工作。其中,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措施在土左旗、托县和和林县实施,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在托县实施。其中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由试点旗县按照程序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农牧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本级方案。玉米主产区地力保护提升实施方案由市农牧局根据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附件1)。玉米主产区地力提升试点全市实施10万亩,土左旗实施6万亩,托县实施3万亩,和林县实施1万亩;项目亩均补贴100元/亩,全市合计1000万元;盐碱化耕地综合利用试点在托县实施1万亩,补贴资金800万元,亩均补贴800元/亩。

  二是鼓励创新。鼓励没有试点任务的旗县区创新实施方式,引导农户将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以及其他可以有效提升耕地地力的措施。各地试点工作要审慎推进,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充分考虑农民需求和接受程度,公平合理确定实施地块,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实施区域内农户掌握政策,避免引发矛盾和冲突。试点旗县要引导农户将保护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生物肥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发挥补贴资金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力方面的作用,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各试点旗县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实施程序和制度,报市农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后实施。各地在实施试点过程中对防致贫返贫监测户,仍按照原补贴测算方式,测算补贴标准后,通过原渠道发放,不得整合使用。

  二、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资金分配。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补贴发放。补贴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由旗县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使用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旗县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商请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或未达到离田标准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的旗县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二)细化实施方案。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要制定市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各旗县区都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特别是试点项目旗县要根据实际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确定开展的试点的旗县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具体实施地点、规模、措施、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完成工作和资金兑付时限等内容,建立验收和公示制度。市农牧局、财政局将严格审核旗县方案,确保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一致。各试点旗县要切实保障各项试点工作实施进度,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跨年度实施。

  (三)严格管理督导。各旗县区要严格做好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旗县区财政、农牧部门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务必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现到农民手中,并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7月1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各试点项目旗县要于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项目总结报市农牧局和财政局。各地要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地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政策,连同试点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进行宣传,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同时,要争取更大程度发挥资金引导耕地地力提升作用,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

  (五)做好信访处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防止基层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要严格执行补贴信访受理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各旗县区财政、农牧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旗县财政、农牧部门要设立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来源:呼和浩特市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