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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8-22   |   访问次数:5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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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试行)

内体字〔2025〕3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体育领域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体育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体育行政处罚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作出体育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结合本地区体育行政执法实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规则和标准。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开、公平、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同一执法部门对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体育行政违法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时应当遵循上位法优先原则,同一机关制订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应当遵循特别法优先、新法优先原则。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要遵循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频次;

  (四)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六)违法所得数额;

  (七)其他依法应当考虑的因素。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四)因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过体育行政处罚的;

  (五)伪造、损毁、隐匿、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

  (六)采取暴力、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投诉人、证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八)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九)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 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第十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在违法行为对应的处罚幅度内按照最高档次实施行政处罚。

  同时具有多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案件,确定对应的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在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提出建议,并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体育执法部门不得因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案件审核人员应当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报批。

  第十六条 从事法制审核工作的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集体讨论程序,并在集体讨论笔录中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具体说明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八条 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办案人员、办案部门、审核等审批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对应的裁量权确定处罚标准。属于一般违法情形的行为,无从轻、减轻情形的,适用幅度内中档处罚标准;有从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内低档处罚标准;有减轻情形的,说明情况及提供相应证据,适用幅度内低档处罚标准;有从重情形的,在确定处罚标准时应适用幅度内高档处罚标准。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由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负责体育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核和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体育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 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规范体育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公众关注程度高的行政处罚案件,各级体育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及案件查办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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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自治区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