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内政发〔2025〕1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加快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化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深入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提升公共交通吸引力,结合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建设结构更加合理、服务更加人本、运行更加高效、网络更加融合、安全更具韧性的公共交通体系,推动城市交通绿色低碳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压紧压实主体责任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主体责任,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国土空间规划、财政政策、土地供给、基础设施建设、路权信号、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三、科学确定发展模式
各地区要立足本地区产业布局、人口分布、群众出行特征等,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区域、模式、目标和服务标准,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完善步行和非机动车等慢行交通系统,并与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有效衔接。根据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需要,统筹推进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公共交通一体化发展。大力发展呼包鄂乌城际公交,推动开行区域点对点直达城际公交。鼓励以“一城一公交”、“公车公营”、“公交优先”等为目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改革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四、合理制定票制票价
城市公共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各地区要按照“政府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百姓可承受”的原则制定票价,并探索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在落实法定乘车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城市公共交通乘车优惠群体范围。定制化出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远郊等长距离线路可采用按里程计价方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五、规范特许经营管理
各地区要在确定区域内实行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并明确运营期限。对已开通运营的公共交通线路,未实施线路运营权特许经营制度、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或已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进一步规范的,各地区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优先配置经营权、延长经营期限或货币退还等方式稳妥处理,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与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完成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工作;对拟新开通运营的公共交通线路,要与公共交通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再开通运营。(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六、落实财政支持政策
各地区要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实际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付。要在确定服务标准并开展服务质量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施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核算和补贴补偿,平等对待不同所有制运营主体。要依法依规有序清偿未拨付资金,根据财政状况制定分阶段清偿计划,有序推进清偿工作。要加强对中央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中央和自治区配套的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资金的规范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不得违规挤占、挪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七、严格执行配建标准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城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和公共交通设施配建标准,确保首末站、停车场和枢纽站的车均场站面积指标达到要求,推进公共交通设施与城市建设项目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交付使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现有的城市道路桥下空间免费或公益性收费提供给公共交通企业作为场站,以弥补城市中心区域公共交通场站供给缺口。(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八、支持用地综合开发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以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给。对新建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实施土地综合开发。对现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立体开发。公共交通用地综合开发收益可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鼓励社会资本依法依规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综合开发。(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
九、保障路权信号优先
各地区要积极推进公交专用道设置,加大对违法占用公交专用道、违法停靠公交站等行为的查纠力度。要通过优化通行信号系统功能等方式,在信号控制中为公交车提供绿灯早启或延长绿灯时间,在具备条件的路口允许公交车使用右转道左转,提升公交系统的整体运行效率。在重点城市内改建一批港湾式公交站,提高港湾式公交站设置比例。鼓励公交“进医院、进校园、进园区”,缓解路面交通压力。鼓励呼和浩特市进一步促进城市公交与轨道交通“两网融合”,在城市外围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配套建设驻车换乘停车场,引导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域。(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
十、推进智慧化、绿色化运营
各地区要定期开展公众出行调查,推进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公交线网优化、运营调度、服务监管、行业管理和出行服务等方面的应用,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推动公共交通实时信息服务向“多网融合”拓展,提升出行信息服务深度和广度,让群众享受更加智能的绿色出行体验。(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一、提升群众乘车便利性
各地区要不断完善盲道、无障碍渡板、母婴室等公共交通设施,持续提升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群体出行服务;要积极开发大站快线、微循环、定制化等灵活多样的服务模式,促进精准供需匹配;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不断增强公众对绿色出行、公交优先的认同感。(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二、支持企业多元化经营
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基础上,依托行业优势拓展广告传媒、商业租赁、汽车充电等业务,提升企业整体经营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压实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十三、保障从业人员权益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建立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和向驾驶员倾斜的薪酬制度,定期组织体检及心理健康辅导,设立就餐及休息场所,科学安排驾驶员工作时长。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进典型选树活动。鼓励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岗位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
十四、加强工作机制保障
各盟市、旗县(市、区)要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落实。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要牵头制定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运营服务成本规制、发展水平评价、服务质量评价等指南,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发展服务工作,积极引导和鼓励成立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民政厅)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025年7月17日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