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5年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2025版)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效率,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1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完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夯实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管理基层基础,科学、有效、快速处置大面积停电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切实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自治区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 事件分级应对
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并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应对工作,必要时,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国务院及国家相关部委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盟市、旗县(市、区)的,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由有关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
2 组织体系
2.1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能源局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协调和应对工作,负责配合国家层面的应对工作;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能源局或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者根据自治区领导指示,成立自治区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能源局成立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3),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
2.2 各盟市和旗县(市、区)组织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自治区层面指挥体制,健全完善本地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机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应急指挥的场所,负责指挥、协调处置本行政区域内大面积停电事件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合作和联动机制,明确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组织协调单位,一旦发生跨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2.3 现场指挥部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事发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制定并实施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参与现场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制定停电应急预案,在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程执行。
2.5 重要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本单位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电力安全保障和防护机制,完善停电事件预防措施,配备应急电源,防范重大危险源因停电引发的次生灾害。
2.6 应急专家组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消防、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风险监测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情况监测评估,确保应对工作各环节有效衔接;协调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林草、地震、气象等部门单位,与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风险监测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电力企业应当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相关派出机构,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况通知重要电力用户。事发地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当研判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报告自治区能源局,内蒙古西部区域电力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自治区能源局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同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能源局,必要时通报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影响的相邻省级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
3.2.2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应当加强设备设施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工作。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启动应急联动机制,提前派出工作组,及时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3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恢复供电后不会产生次生灾害时,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应急措施。如预警期满或直接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预警自动解除。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向受影响区域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报告,内蒙古西部区域电力企业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内蒙古东部区域电力企业同时报告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构成电力安全事故的还应当立即向受影响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类别作出初判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自治区能源局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初判为重大以上的大面积停电事件,自治区能源局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影响范围和处置难度,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向国务院报告,按照国家要求开展指挥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由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对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2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各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应对措施。
4.2.1 电力企业应对措施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调整并恢复正常电网运行方式。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电网解列后应当尽快恢复并列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恢复供电时应当充分发挥新型电力系统中新能源、储能等灵活性调节电源的作用,重点关注发供平衡,做好源网荷储协调联动,同时防止引发连锁故障。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备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设施安全,抢修受损设备设施,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2.2 重要电力用户应对措施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备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2.3 居民基本生活保障应对措施
启用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4.2.4 维护社会稳定应对措施
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交通设备设施、机场、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2.5 公众舆情应对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应当统一对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客观透明的发布舆情信息,加强舆论引导,提示和指导社会公众注意各类安全事项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事项。应当建立社会舆情信息反馈渠道,及时应对社会舆情,澄清不实信息。
4.2.6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措施
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要求启动本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第一时间调动应急队伍、物资装备,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电力抢修恢复、医疗紧急救助、道路交通疏导、舆情舆论引导、通信供水供气供热保障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4.2.7 大面积停电事态分析评估措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根据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应急救援进展和社会舆情反馈等信息,做好大面积停电事态定时评估工作。
4.3 自治区层面应对
4.3.1 部门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或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能源局应当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指导督促事发地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对工作;视情况派出部门工作组赴现场指导协调事件应对等工作;根据电力企业和当地请求,协调有关方面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指导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和应对工作。
4.3.2 自治区组织指挥机构应对
初判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自治区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及时传达国家及自治区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督促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电力企业贯彻落实;了解事件基本情况,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或电力企业请求,协调有关方面派出应急队伍、调动应急物资和装备、安排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为应对工作提供支援和技术支持;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程序报告国务院。
4.4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合格范围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重要城市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分析损失及影响,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客观、公正、准确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相关部门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由自治区能源局报请国家能源局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或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配合调查组工作。
5.3 善后处置
受影响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制定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自治区能源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相关电力企业和受影响区域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设施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等应当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单位和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通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各盟市、旗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能力建设,使用先进成熟技术装备,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着重开展信息化系统安全防护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为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提供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服务。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和电力企业应当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当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国资委、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7 数智化保障、社会动员保障和指挥保障
强化电网网络枢纽、数据中心等信息基础设施抗毁韧性,建立健全电网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体系,加强电网网络和数据安全监测、通报预警和信息共享,提高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抵御能力。
6.8 宣教培训与应急演练
(1)自治区能源局组织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的相关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大面积停电状态下公众自救、互救的知识,提高全社会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能力;
(2)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应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培训工作。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负责组织本企业、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救援工作培训,提高专业应急处置的水平;
(3)自治区能源局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定期组织全区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每3年至少演练1次。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定期组织开展本企业、本单位专业性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组织编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自治区能源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修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等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 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2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