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内工信政策法规字〔2025〕488号
各盟市工信局、区内有关企业和央企驻区企业: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加强工业遗产保护利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内工信政策法规字2025〔379〕号),决定组织开展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盟市工信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推荐工作。
二、认定申报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满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的申报条件。
(二)申报方式。
申报主体填报申请书(附件1),向所在旗县区工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认定申请材料,所在旗县区工信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遗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核,并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通过所在盟市工信局审核,推荐至自治区工信厅,盟市工信局择优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主管单位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2),每个盟市推荐数量不超过5个。
(三)认定程序。
自治区工信厅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和现场核查,经审查合格并公示后,公布自治区级工业遗产名单。
三、工作安排
(一)为方便后续工作,请各盟市工信局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联系人信息表(附件3)发送至邮箱:nmggxtzcfgc@163.com。
(二)请各盟市工信局于11月18日前向自治区工信厅报送推荐材料(纸质版申报书一式三份、推荐汇总表一式一份)。
附件:
联系人及电话:郭嘉欣,0471-4864962
材料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政策法规处
2025年9月2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