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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择稿人员: 刘佳    |  发布日期: 2025-04-01   |   访问次数: 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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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呼工信字〔2025〕54号

各旗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和林格尔新区经济运行招商服务局、财政金融局,综合保税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2025年3月28日

  

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

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推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3〕117号)、《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程》《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资金,包括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资金、自治区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资金、市本级财政预算等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日常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1.确定资金使用方向范围和支持重点;

  2.制定相关项目资金的具体申报指南等;

  3.负责组织、指导和受理项目申报、审核、项目预算评审及绩效评价等,对项目内容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4.负责建立和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和绩效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5.负责及时收集汇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拨付情况,做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工作的验收和评审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三)各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内中小企业数字化试点项目申报、初审和推荐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和专项资金拨付工作;具体开展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各旗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财会监督。

  第三章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专项资金分配采用项目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根据审核结果分配资金。

  具体支持范围如下:

  (一)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改造后数字化水平达到二级及以上水平的试点企业进行补贴,其中,达到二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的7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35万元;达到三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的5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150万元;达到四级水平的企业按照改造投入的40%进行补贴,最高补贴300万元。数字化改造投入指企业在开展数字化改造过程中,实际用于购买数字化水平诊断服务、数字化改造相关软件、信息化服务、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所支出的资金。

  (二)支持中小企业打造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针对被认定为工信部、自治区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奖励300万元;针对被认定为市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奖励25万元。

  (三)支持打造“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支持工业企业建设5G全连接工厂,针对被认定为国家5G工厂的企业奖励200万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5G-A技术创新赋能,针对被认定为市级“5G+工业互联网”等应用场景的企业奖励25万元。

  (四)支持打造工业互联网节点企业。对新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节点且与国家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互联互通的中小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五)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对新创建或升级改造的区域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平台企业最高补贴800万元。对新建的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六)鼓励开展链式转型。支持中小企业深度融入龙头企业、链主企业产业链,打造链式转型典型模式。对入选工信部《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的企业奖励20万元,入选市级《中小企业“链式”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集》的企业奖励5万元。支持细分行业企业向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不含集团内子公司、分公司)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服务中小企业达到5家,奖励30万元,每增加1家增补5万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七)开展贯标试点。对完成两化融合贯标、工业互联网平台贯标2级、3级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的奖励。通过国家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CMMM)评估、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并获得3级、4级、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

  (八)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建设集培训赋能、政策指南、咨询诊断、企业申报、产业运行监测、供应链协同、产业促进发展等功能为一体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在其投资范围内,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支持建设“智改数转”创新体验中心。支持建设中小企业“智改数转”创新体验中心,为企业提供包括数字化转型诊断评估、数字化转型规划方案、数字化转型生态产品、数字化人才培训、人工智能实训等支撑在内的全周期服务,在其投资范围内,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十)支持全过程监督和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咨询服务、全过程监督和评测验收,确保各项工作科学有序合规开展、保质保量按时推进,确保试点企业数字化转型达到财政部、工信部验收标准。

  (十一)支持开展各类供需对接活动。实施期内,支持开展各类培训活动,为被改造企业培育数字化转型工作专员。支持各旗县区(开发区)组织召开行业数字化转型研讨会、供需对接会等产业活动,通过政策宣贯、专家授课、专题研讨、展览展示、成果发布等方式,提升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认知度和积极性,每个旗县区(开发区)最高补贴20万元。

  申报单位可同时申请补贴类与奖励类项目。针对需提供数字化转型相关发票的项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额。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与“5G+工业互联网”应用场景项目不可同时申报。

  第四章 支持对象及基本条件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符合奖补范围的其他主体。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企业和单位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

  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财务记录和信用记录。

  积极配合参加呼和浩特市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申报试点及项目材料并验收合格。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再重复支持。

  本专项资金与其他数字化转型相关资金使用遵循“就高不重复”原则。

  第五章 资金的分配及下达

  专项资金按程序组织申报,市工信局形成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意见,按程序下达资金。资金奖励原则上采取事后补助方式,严格履行项目验收程序。

  申报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专项资金项目采取逐级申报、专家评审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企业备案。计划开展数字化改造的企业,根据要求在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备案。

  (二)资金申请。企业在完成改造、评测验收等工作后,提出相应资金补贴申请。

  (三)项目评审。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对数字化改造项目,根据项目投资额度、建设内容、建设成效等情况,确定支持金额。对其他支持方向,根据企业实际建设和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项目评审实际需求可采取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或审计等。

  (四)项目公示。根据审定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意见下达资金。

  试点改造企业作为项目承担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开展建设,申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复方案实施,严禁擅自变更。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快项目实施,尽早投产达产,发挥效益。如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申报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同意后方可调整。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三)建设期延期三个月及以上,并超过试点实施期间的项目应取消并缴回补助资金。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重要变化事项。

  改造企业因项目取消、验收不合格、企业破产等原因产生的结余资金和结转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上缴财政统筹使用。

  第六章 绩效管理、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市、旗县区(开发区)两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加强对奖补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一)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奖补资金使用主体应根据市工信局下达的绩效目标进一步细化相关指标并按要求提交。旗县区(开发区)工信部门应当加强对细化后绩效目标的审核管理。

  (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市、旗县区(开发区)两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资金执行过程中的绩效监控,重点监控项目是否符合既定的绩效目标,项目和资金执行偏离既定绩效目标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三)加强绩效评价和结果运用。市、旗县区(开发区)两级工信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客观公正地组织开展好绩效评价工作,将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评价单位,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试点企业及相关集成服务商、场景服务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申报专项资金,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取消申请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拉入黑名单等方式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编制虚假申报方案,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套取资金的;

  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的;

  未按照资金支出范围使用的;

  因管理不善,造成专项资金和国家资产损失、浪费的;

  评测验收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试点企业及有关单位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等相关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加强核算管理,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

  各级工信部门、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下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由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国家、自治区、市出台资金使用新政策时,按新政策要求执行。

  附件:

附件1: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改造补贴申报指南V1.2.

附件2:呼和浩特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专项资金数字化转型项目申报指南

  来源: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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