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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本周这些涉税政策关乎你我

择稿人员: 郑菲    |  发布日期: 2020-01-06   |   访问次数: 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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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本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多项涉税政策,事关企业与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为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通知》。


  《通知》提出,2020年6月底前,企业开办涉税事项办理全部实现一套资料、一窗受理、一次提交、一次办结。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首次办税时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压缩至1个工作日内。


  《通知》提出了以下“五减”措施:(一)减事项;(二)减表单;(三)减资料;(四)减流程;(五)减操作。


  其中,减事项方面,《通知》要求规范企业开办涉税事项。新开办企业时,纳税人依申请办理的事项包括登记信息确认、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含税务UKey发放)、发票领用等6个事项;税务机关依职权办理的事项为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等2个事项。除上述事项之外,各地不得擅自增加其他事项作为企业开办事项。


  减表单方面,《通知》提出推行企业开办“一表集成”。企业开办首次申领发票涉及相关事项所需填写、确认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等集成至《新办纳税人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由纳税人一次填报和确认,实现企业开办“一表集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信用复核、约谈等制度进一步简化、修改和完善。


  《公告》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


  一是简化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包括减少涉税专业服务信息采集项目、延长专项业务报告信息采集时限、放宽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信息报送要求、优化业务分类填报口径、增加总分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息报送选择等5项措施,并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


  二是完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机制,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的途径、办理时限和流程。


  三是规范涉税专业服务约谈,在《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税务机关开展约谈的程序和有关要求。


  四是要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及《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规定;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责任,及时调查处理有关涉税专业服务的投诉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明确2020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通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规定,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0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2月15日为星期六,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为星期日,3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为星期六,8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为星期日,1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1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统一执行口径,便于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认证确认等期限问题,公告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等,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关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信用级别的适用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提交《退(抵)税申请表》时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关于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公告明确,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推动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包括“走出去”企业在内确有开具《无欠税证明》需要的纳税人实际诉求,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开具《无欠税证明》有关事项并明确相关业务流程。


  《无欠税证明》是指税务机关依纳税人申请,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所记载的信息,为纳税人开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税情形的证明。


  《公告》所称“不存在欠税情形”,是指纳税人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三)税务机关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缴纳的税款;(四)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境外投标、企业上市等需要,确需开具《无欠税证明》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国家税务总局今日印发《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公告明确,依据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或捐赠,以及未申报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额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183天的远洋船员,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所称的远洋船员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和在渔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远洋渔业船员。在船航行时间是指远洋船员在国际航行或作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上的工作天数。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在船航行时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的累计天数。


  《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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