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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03   |   访问次数:81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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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科发〔2024〕89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盟市科技局,各相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提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效,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改进科技计划管理,提升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效,实现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划、政策、制度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聚焦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员会中心工作,组织实施自治区科技计划,以科技计划项目形式开展有组织科研,保障战略规划、政策措施、科技力量、资源平台、区域创新等重大任务落地,牵头组织基础研究、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示范。

  第三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体系主要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重点研发与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等5类,按照分类分层管理,下设专项、项目,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课题。

  第四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相关管理制度、细则等,无相应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主体包括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等。项目实施主体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等。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委托,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是科技厅,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科技计划总体布局、科技需求凝练,提出年度科技计划及经费预算安排建议;

  (三)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研究方向;

  (四)组织项目立项、实施、综合绩效评价等管理,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监督,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五)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

  (六)建设和管理自治区科技专家库、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

  (七)按照相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科技厅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科技厅指导、委托,协助开展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二)客观反应项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三)严格遵守项目管理工作纪律,保守项目技术秘密。

  第八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盟市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央驻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经科技厅核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申报、审核推荐、监督管理工作;

  (二)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四)协调项目的实施推进,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实施中难以协调和解决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五)协助或接受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综合绩效评价工作,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六)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实施配套资金和其他保障条件;

  (二)项目牵头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将科研经费拨付到各参与单位,对项目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与人员进行管理;

  (三)项目参与单位应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项目管理主体一般不直接对项目参与单位进行管理;

  (四)落实任务书各项条款,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

  (五)按要求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要求报批项目需要调整的事项;

  (六)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项目监督、综合绩效评价等工作,建立完整项目档案;

  (七)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格执行科技计划各项管理规定;

  (二)负责项目组织和协调,严格执行任务书要求,按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三)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对填写、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直接负责;

  (四)履行项目合作协议、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咨询专家接受项目管理主体聘请,参与项目评审、论证、咨询等活动,主要职责及基本要求是:

  (一)遵守公平、公正、保密和回避原则,独立、客观提出评审、论证、咨询等意见;

  (二)具备所受委托咨询论证事项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对所提出的意见建议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三)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请托”行为;

  (四)严守论证咨询对象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对外透露、泄露评审论证结果;

  (五)按照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科技厅在广泛征集需求,凝练研究方向的基础上,分类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发布范围、项目遴选和组织实施方式、申报时限等。项目申报实行全流程网上申报受理,涉密项目或另有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对突发、紧急的科技需求,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方式,启动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方式。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可采取下列项目遴选机制和组织实施方式。

  竞争择优。在全区范围内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团队。

  定向委托。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科技任务,可采用定向委托方式。

  揭榜挂帅。由技术需求方提出技术研发需求和成果转化需求,通过公开发榜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揭榜攻关。

  赛马制。针对战略意义重大、风险较高的攻关任务,可面向不同技术路线同时组织多支研发团队平行攻关。

  长周期项目。通过滚动支持方式,对自治区科技创新具有重要带动作用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及团队、重大创新平台等,择优给予长期稳定支持。

  非共识项目。对以重大原始创新和颠覆性创新为核心的科技任务,经领域内高水平专家实名推荐,通过建立项目评审绿色通道予以立项。

  第十四条 组织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主动申请,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资质、项目申报书等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推荐至科技厅。

  项目牵头单位原则上应为自治区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多个单位联合申报项目的,须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项目牵头单位;区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申报。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涉及揭榜挂帅、赛马制、长周期和非共识项目及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研究领域的学术背景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负责人牵头承担的自治区科技计划在研项目一般不超过2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除外;在定向委托、揭榜挂帅、非共识项目中须明确首席专家,首席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科技厅依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推荐文件和推荐项目清单,受理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形式审查。科技厅对所受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第十七条 评审论证。采取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开展,同一指南中同一研究方向项目,应实行同一种评审方法,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咨询专家选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立项公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科技厅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科技厅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对拟立项项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核实不成立的予以立项。

  第十九条 任务书签订。科技厅与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内容须与项目申报书相一致,不得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得降低考核指标。财政厅会同科技厅下达资金,除揭榜挂帅、定向委托、赛马制、非共识项目外,原则上区外参与单位经费分配额度不得过半。

  第二十条 撤销立项。存在以下情形的,应予撤销立项: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伪造或编造申报材料,骗取立项资格的;

  (二)未按相关要求提交并签订任务书及相关材料的;

  (三)在签订任务书阶段,项目承担单位书面申请撤销立项或发现其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已完成项目评审论证,在签订任务书阶段变更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

  (五)存在操纵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行为的;

  (六)存在撤销立项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项目已下达支持资金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主要包括项目调整、项目终止等;项目承担单位不能履行此职责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向科技厅报送有关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牵头单位履责。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履行项目组织实施主体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任务目标。

  第二十三条 项目年度报告。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项目,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牵头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项目年度实施报告报送科技厅;项目实施时间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对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30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施项目年度报告和中期检查制度,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科技厅提交年度项目总体实施情况报告,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须对以下重大事项作出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或报备。确有必要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一)涉及项目实施周期及项目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的,项目牵头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二)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机构改革、撤并等特殊情况确须调整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交情况说明并提供保证完成科研任务的承诺,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厅审核批复。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变更的,由项目牵头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涉及参与单位、参与人员变更的,项目人员和项目单位协商一致可自主变更,变更事项在确保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由项目牵头单位逐级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四)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请,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厅作出批复意见,项目延期只能申请1次,一般不超过1年。

  (五)涉及经费预算调整的,按照自治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提出终止项目,不能主动申请的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终止建议,报科技厅审核批复。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作出终止项目的决定。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且无改进办法的;

  (二)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的;

  (四)因国家或自治区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通过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因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纠纷或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八)不配合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的;

  (九)项目财政经费使用不符合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挤占等行为的;

  (十)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十一)存在其他严重行为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处理。项目牵头单位应对已开展的工作、经费使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并作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编制资产清单,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科技厅核查,财政资金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综合绩效评价内容。对任务书约定需要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实施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重点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综合绩效评价时限。项目牵头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3个月内提出结项申请,项目下设课题的须由项目牵头单位完成全部课题验收后方可提出项目结题申请;项目未下设课题的,直接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在项目实施期已全面完成任务书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结项。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综合绩效评价组织。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协助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牵头单位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为自治区委办厅局的项目,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三)专项经费1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基础研究计划等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科技厅对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已完成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及评价结果开展随机抽查。

  第三十条 科技报告制度。申请综合绩效评价的项目,除涉及保密的,按照任务书要求提交科技报告,并作为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的前置条件,通过科技报告审核的项目方可提交综合绩效评价材料;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的科技报告审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综合绩效评价评前审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到综合绩效评价申请后,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完整性、合规性开展评前审查,并出具评前审查意见。评前审查合格的项目,方可由组织单位开展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绩效评价方式。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可采取同行评议、第三方评估和测试、用户评价、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包括通过、不通过、结题3类。

  (一)按期完成任务书规定的主要目标任务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二)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

  1.任务书约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未完成的;

  2.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3.未按任务书约定提交科技报告,不配合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事项的;

  4.财政专项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拒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的;

  5.不符合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其他情况。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结题”,不纳入科研信用评价记录。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其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论为“结题”“不通过”的,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暂缓和整改。对提供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争议较大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项目,可暂缓形成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牵头单位须在暂缓之日起6个月内补充资料或整改后,重新申请综合绩效评价,暂缓最多1次,再次评价仍存在结论争议较大的,结论为“不通过”。

  第三十五条 结论反馈。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结束3个月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报科技厅同意后,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登记。项目绩效评价结论为通过的,应在1个月内办理科技成果登记。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转化和使用,按照事先签署协议执行,无相关协议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第六章 监督与诚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检查模式。科研诚信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立项、专家选用、项目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全过程,相关责任主体要信守承诺、履行义务、遵守科学技术活动规范等。

  第三十八条 因主观因素造成项目终止的、综合绩效评价结论为“不通过”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以自治区科技计划相关制度、项目申报指南、任务书、合作协议和科研诚信承诺书等作为依据,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协同和关键环节管理,避免重复和多头检查。在项目实施期内,除特殊情况外,现场监督检查不超过1次。

  第四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工作人员等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对项目申报单位及其法人、项目负责人开展立项前信用审核;专家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四十一条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氛围,涉及容错免责事项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试行)》执行。树立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理念,落实《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针对具体监督检查、科研诚信管理事项,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提到涉及财政资金事项按相关规定处理的,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同时废止,尚在组织实施期内的项目管理,如与本办法要求不一致,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自治区其他科研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负责解释。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