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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03   |   访问次数:83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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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试点高校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决定在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科学院、上海交大内蒙古研究院开展先使用后付费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试点单位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推进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4年12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

试点工作指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要求,通过“蒙科聚”平台以积分补贴方式,鼓励和引导试点单位探索采用“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关于“先使用后付费”的界定

  “先使用后付费”是指纳入自治区试点的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已实施成果赋权并单列管理的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明确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或“延期支付许可费”等方式支付许可费,支付时间应至少在许可合同生效一年(含)或被许可方基于此科技成果形成产品或提供服务形成市场化收入之后。

  二、科技成果的范围

  本指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纳入试点的区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已授权且有效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

  三、工作平台

  “蒙科聚”科创“一张网”(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作为发布科技成果与对接科研需求的服务平台,试点单位通过该服务平台发布“先使用后付费”成果,企业可以在该服务平台中以“先使用后付费”方式承接试点单位科技成果。

  四、工作流程

  (一)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通过服务平台发布科技成果信息,包括成果简介、许可方式、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等信息。

  (二)企业筛选已发布的科技成果信息,并与合适的科技成果进行对接,双方通过服务平台完成匹配,线下签订“先使用后付费”技术许可或使用权转让合同,并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三)技术合同上传至服务平台备案后,服务平台向试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发放补贴。

  (四)企业按技术合同约定支付许可费用后,服务平台向企业发放补贴。

  (五)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担保服务,签订担保合同后,服务平台向担保机构发放补贴。

  五、补贴机制

  先使用后付费补贴分为许可补贴、承接补贴和担保补贴。许可补贴对象为成果许可方(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承接补贴对象为成果被许可方(企业),担保补贴对象为担保机构。补贴以“蒙科聚”激励积分形式发放,与蒙科聚平台其他补贴政策叠加时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助。

  (一)许可补贴

  1.成果许可方是已在服务平台注册的试点单位。

  2.根据技术许可合同中涉及的成果数量给予补贴,对合同许可方(专利权人)的单项成果(交易金额不低于5万元)补助0.5万分,同一年度,同一成果完成人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分;每个试点单位累计不超过100万分。

  3.同一成果为多家企业提供许可的(普通许可方式),只对许可方补贴一次。

  (二)承接补贴

  1.成果被许可方需为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同一技术为多家企业提供许可的,每家企业均可申请承接补贴。

  3.被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后,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许可费用,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5%给予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10万分,同一年度,同一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分。

  (三)担保补贴

  鼓励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给予担保机构技术许可合同实际支付金额10%的担保补贴,单笔补贴不超过10万分。

  六、监督管理

  (一)对试点单位和承接企业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科技补贴资金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予以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将对单位和个人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予以惩戒。

  (三)科技管理部门、服务平台运营机构、相关服务机构及人员在申报补贴资金工作中存在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