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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01-08   |   访问次数:84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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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6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分级应对

  1.7  响应分级

  1.8  预案体系

  2  组织指挥部及职责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部

  2.3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2.4  应急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响应

  4.4  应急处置重点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恢复生产建设

  5.3  保险

  5.4  总结与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6.5  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责任与奖惩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7.4  预案施行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全面规范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矿山救援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开采的矿物资源不同而有所区别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建材矿山、化工原料矿山、尾矿库等:

  (1)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2)超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3)跨盟市行政区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4)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5)涉险事故,包括可能涉及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以及触电、火灾、高处坠落、冒顶片帮、透水、爆破等。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救援机制,努力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安全保障,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

  ——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是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坚持依靠科学、规范高效。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参考。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采用先进的应急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各项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开展。

  ——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救援与事故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督检查、预警预测,督促问题整改,筑牢最后防线。做好应对事故灾难的思想、物资、队伍和技术准备,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或自治区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自治区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立即报请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当事故超出本级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进行支援或组织应对。当事故涉及跨行政区域时,由涉及地区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组织应对或者由涉及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涉及跨省(区、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协调支援。

  1.7  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按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应当启动一级、二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当启动三级、四级响应,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决定;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1.8  预案体系

  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本预案,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地方应急预案,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2  组织指挥部及职责

  2.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

  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2)自治区指挥部下设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现场指挥部的基础上,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或调整。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制定实施应急救援方案,成立应急处置各工作组,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自治区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详见附件3)

  2.2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明确细化各相关部门单位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发生较大和一般事故,分别由事发地盟市、旗县级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由事发地盟市、旗县级指挥部组织指挥先期处置。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视情况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调度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2.3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和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制定预防和预警措施,配备应急人员和物资,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矿山企业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2.4  应急专家组

  各级组织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为灾情研判、应急救援、恢复重建、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提供技术支持。专家组可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协助事故现场指挥部分析研判事故原因,判断事故发展趋势、危害程度,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必要时可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大重大风险矿山监控监测力度,对重大风险进行严格管控,落实管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治档案,并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当地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重大风险进行监控和分析,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建立全区非煤矿山基本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各盟市、旗县(市、区)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基本状况,建立辖区内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库。非煤矿山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类型及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数据台账,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影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时间节点、气候变化、市场形势、重要生产工艺等主客观条件,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隐患,研究制定应对方案,及时部署非煤矿山风险隐患防范工作。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红色预警(一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自然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的会商,当分析评估确认非煤矿山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逐级报告。达到黄色和蓝色预警级别,分别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级别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宣布有关地区、企业进入预警期。当安全事故威胁已经消除,按照发布权限及时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的相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工作,做好相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3.4  预警行动

  3.4.1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预警行动

  (1)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4)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组响应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根据事故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2)值班值守。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3)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限制人员流动。

  (4)应急准备。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等。

  (5)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立即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旗县级以上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事故分级管理的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必要时可以越级报送。

  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害程度的初步估计、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4.2  先期处置

  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通知协议救护组织赶赴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被困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行使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撤人命令,组织现场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减少人员伤亡;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不得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派出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救援请求后,应当及时参加事故救援。

  4.3  分级响应

  4.3.1  四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四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四级应急响应状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相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旗县(市、区)指挥部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盟市指挥部要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4.3.2  三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三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进入三级应急响应状态,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组织事故应对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

  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盟市级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4.3.3  二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二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二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副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报告事故信息。

  4.3.4  一级响应处置

  当启动一级响应时,自治区指挥部进入一级应急响应状态,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总指挥带领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自治区级专家组和自治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地区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必要时,报请国务院请求支援。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成立后,自治区、盟市、旗县级现场指挥部在国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随时掌握事故处置情况;按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信息,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国务院。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跨领域、跨地区、影响严重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盟市、旗县(市、区)指挥部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盟市,实行区域联动。

  4.4  应急处置重点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特点,在抢险救援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针对矿山事故的类型和事态发展、人员伤亡等情况,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第一时间预警,紧急疏散尾矿库下游人员;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非煤矿山地下事故必须由专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进行救援,严格控制进入事故区域的救援人员数量。所有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方可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救援。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采空区大面积冒落、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井下火灾、坠罐跑车、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重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发动群众支持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4)现场指挥部成立由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煤矿山救援专家组组成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技术组,根据事故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全面搜集整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综合分析论证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及时分析解决救援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分析评估事故救援发展趋势,科学预测事故救援结果,为制定完善、及时调整现场抢救方案和后续事故调查提供依据参考。

  4.5  信息发布

  经政府授权发布、播发事故应急救援相关信息;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迅速核实举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媒体沟通、衔接工作,有关各方要积极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客观、公正、及时报道事故情况,不得编造、发布虚假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信息发布等工作。

  4.6  应急结束

  现场应急救援结束,被困人员全部获救,遇难人员全部找到或失踪人员无生还希望,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受灾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现场生态环境符合相关要求,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隐患全部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报送指挥部批准,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5.1  善后处置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5.2  恢复生产建设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5.3  保险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并按照合同约定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待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

  旗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发挥承保单位预防风险的作用。

  5.4  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企业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风险隐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参加事故救援的矿山救援队伍应当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并及时报告事故所在地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救援队伍总结基础上,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上一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应急处置的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对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全过程进行评估,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告报上一级指挥部或上一级人民政府。特别重大事故的总结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委。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指挥部成员单位的值班电话应当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电话,卫星、互联网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信联络畅通。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与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专家组的通信联系;建立和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

  6.2  应急支援与保障

  (1)应急救援装备保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本企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特点和应急救援预案管理要求,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并保障应急救援专用车辆。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救援特点,充分依托现有救援资源,合理布局并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自治区根据全区非煤矿山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依托重点企业储备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援装备、设备。

  (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非煤矿山企业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临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有条件的盟市可根据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及自然灾害情况,建立本级非煤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本地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指挥部的部署,自治区非煤矿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积极参加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或者由与事故责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协议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应急结束后再按照合同规定核算。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根据事故应急响应等级对应的政府责任主体,由同级财政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指令先行垫付。自治区应急处置矿山事故灾害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4)交通运输保障。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交通便利,保证及时调动应急救援队伍、调运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集足够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现场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通道,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交通保障。

  (5)医疗卫生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被困人员的存活情况进行研判。必要时,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6)治安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开展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重要设备的安全保护,维持现场救援秩序,及时疏散人群,组织发动群众开展群防联防。

  (7)环境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环境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做好现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8)气象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所需气象资料和技术支持。必要时,组织气象部门开展现场监测,提供现场观测数据和气象信息。

  (9)物资保障。现场指挥部调集非煤矿山企业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尾矿库“头顶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必要时,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设施等资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台账,以备紧急情况调用。

  6.3  技术支持与保障

  旗县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技术人才和设备设施资源,建立本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建立完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措施基础数据库。针对非煤矿山尾矿库事故的特性,发挥无人机巡查监测的优势,为救援提供技术支撑。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等专项研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技术储备,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非煤矿山的主要重大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及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制作警示教育片,加大典型事故案例媒体曝光力度,切实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区受警示”。

  (2)培训。非煤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采取和应急处置措施。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督促地方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和相关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事故救援预案。

  6.5  监督检查

  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对全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应急预案责任与奖惩

  对在救援过程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应急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应急处置不当、救援响应不及时、盲目指挥、冒险蛮干或救援装备不起作用等造成事故扩大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7.2  应急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抄送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7.3  预案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施行过程中遇有问题,由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15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

1.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3.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4.内蒙古自治区专职非煤矿山救护队情况

  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